重庆永川,男子应情人邀请,到情人家中幽会,不料情人的丈夫突然回来,男子因害怕被发现,只好到阳台躲避,在翻越阳台过程中,不慎坠楼身亡,事后男子家人将情人和她的丈夫诉至法院,索赔64万元,情人:他是自甘风险!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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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伟与徐玲登记结婚11年,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外人看来一家四口家庭幸福,但姜伟不甘寂寞婚内出轨,与已婚女子樊梅发展成情人关系。

樊梅明知姜伟有家室,仍和他纠缠不休,两人保持情人关系的1年多时间里,樊梅与丈夫胡其登记离婚,但两人离婚后还藕断丝连。

樊梅和胡其离婚不分家,仍共同居住在某客运中心铁路家属院内,事发当天中午,胡其像往常一样外出上班,樊梅又想起自己的情人姜伟,于是邀请他来自己家约会。

姜伟想着能和情人相见,心里美滋滋,收拾一番后兴冲冲赴约,于13时30分到达樊梅住处,两人在屋内好不快活,随后姜伟便沉沉睡去。

16时许,胡其为值班而回家取衣服等物品,开门时发现门反锁,便喊樊梅开门,樊梅立即起身穿衣服,此时姜伟还没有离开,被喊叫声惊醒后,便立即躲到阳台上。

樊梅穿好衣服,看姜伟已经躲好才开门,胡其认为开门时间过久心中生疑,要求进樊梅房间查看情况,樊梅以各种理由阻拦胡其进屋查看。

胡其进屋后发现屋内并无他人,两人便离开房屋,胡其准备去阳台再找找看,不料在胡其到达阳台之前,姜伟于16时14分许,已翻出阳台并坠落至楼房外侧平房顶部。

附近群众听到响声赶到现场,发现姜伟受伤后报警,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抢救,姜伟于当日因重型颅脑损伤、血气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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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姜伟的父母、妻子、孩子共5人,将樊梅、胡其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因姜伟死亡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641910元(1192937元的50%),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

樊梅因害怕前夫樊梅知道两人的事情,便叫姜伟从阳台到另一间房去躲避,姜伟因此不慎坠楼死亡,该房屋由樊梅和胡其居住使用,也无防护栏等安全措施,樊梅明知该情况还叫姜伟去躲避,具有过错。

樊梅辩称,首先,自己所居住的房屋窗台上有栏杆,这属于安全防护措施,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在栏杆上安装栅栏。

其次,樊梅不存在侵权行为,也未要求姜伟躲避,姜伟没必要去翻墙,其翻墙时从隔壁房屋坠落死亡,是自冒风险,应自行承担后果。

胡其辩称,事发时他回家取衣服,并不知道姜伟在家中,也未对姜伟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对姜伟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事发房屋即将拆迁,较破旧,但窗台上设有栏杆,栏杆上方未安装防护栏,姜伟是从窗台上不慎坠落,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侵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1.首先,姜伟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姜伟作为已婚人士,与樊梅发展为情人关系达1年多之久,对婚姻不忠,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主观上具有较大过错。

2.其次,双方并未发生肢体接触。

姜伟与情人樊梅约会时,恰逢樊梅前夫胡其回家,姜伟慌乱中翻出阳台并坠楼死亡,整个过程持续仅几分钟,至于是樊梅建议还是姜伟自主选择无法查明。

结合多份询问笔录可知,事发时姜伟和胡其未曾当面接触,双方也未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更不存在樊梅、胡其对姜伟不法侵害的情况。

3.最后,姜伟不构成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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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中的风险,是指对当事人造成紧迫危险,本案中,胡其回家拿衣服的行为,并未对姜伟造成紧迫危险,故不存在紧急避险的情况。

综上,姜伟是成年人,其为躲避胡其而翻出阳台,系自冒风险的行为,应自行承担后果,二被告对姜伟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