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渣女就该重罚!”广西钦州,19岁女孩脚踏两条船,和附近的人加为好友后,确认恋爱关系并开房,期间女孩又和前男友发现关系,并以怀孕为由向现男友索要14万元,后经鉴定孩子是前男友所生,现男友报警称受到诈骗,女孩却辩称这只是经济纠纷,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浦北县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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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娟父母都是农民,从小家教不是很严,学习成绩也不好,初中毕业后就外出闯荡,并和祝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但不久后双方就宣告分手。

一个深夜的晚上,劳娟百无聊赖打开交友软件,刘利正好通过附近的人搜索到劳娟,双方年纪相仿,刘利将劳娟加为好友后,两人无话不谈。

刘利当时是名士官,已经有结婚的打算,经过微信和电话聊天,双方商量找机会见面,后两人于3月份正式确定恋爱

5月5日,两人在一家宾馆开房,情到深处自然而然发生关系,同月,劳娟回到老家后,和前男友祝某同居并发生关系。

5月27日,劳娟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日常花销,告诉刘利自己已经怀孕。

刘利是部队士兵,管理一直比较严格,和外界女孩接触不多,劳娟说自己怀孕后,他并没有想太多,并决定承担起相应责任。

劳娟认为刘利经济条件很好,便以自己需要医疗检查、吸氧和购买补品养胎、开美容院、上学等为由,向刘利索要钱财,刘利则全部照办。

8月份,劳娟确认自己已经怀孕,且明知孩子生父并非刘利,仍以孩子是刘利的为由,继续向刘利索要钱财,这个情况一直持续到12月。

12月底,劳娟删除刘利微信,刘利感觉自己受到愚弄,但害怕被认定为不正当交往,一直不敢声张,次年1月,劳娟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对刘利进行威胁并断绝来往。

次年2月26日,劳娟在灵山县第二人民医院生下一个女婴,后来取名为祝婷,经鉴定,祝某是祝婷的生物学父亲,刘利不是祝婷的生物学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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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对,短短的6个月时间,刘利共通过微信转账给劳娟145850元,劳娟通过微信将其中的28934元转给母亲傅蓉。

刘利得知被劳娟欺骗后,多次向她索要钱财,但劳娟都说刘利是自愿赠与,刘利通过组织求助后,很多人劝他报警。

经浦北县白石水派出所电话通知,劳娟于2年后,在祝某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公诉机关则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指控。

检方认为,劳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劳娟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不认可,她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并提出如下3点理由:

1.时间方面,劳娟是在6月份确定怀孕后,才向刘利要钱,而不是检方起诉书中所称的5月27日,且得到的款项由双方一起消费。

刘利转账共计14万余元,其中,部分金额是劳娟向刘利的借款,这部分大概4万元,其他部分则是刘利自愿赠予。

2.劳娟与刘利是男女朋友关系,且双方恋爱持续整整10个月,两人在5月5日、5月26日都发生过关系,刘利未采取避孕措施。

劳娟6月8日才说自己怀孕,劳娟在确认自己怀孕后,并不清楚所怀胎儿生父是何某还是刘利,向刘利要钱检查和治疗,没有虚构事实和犯罪的故意。

3.劳娟与刘利曾是男女朋友,且双方发生过关系,劳娟以怀孕为由,向刘利要钱产检、买补品等,都是正常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所得钱款中,4.9万元是劳娟做生意和交学费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后经过亲子鉴定,发现刘利并非孩子亲生父亲,双方因转账产生的纠纷应属民事纠纷而非刑事案件。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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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从另一方获取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有三档处理,其中数额巨大(3-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后查明,劳娟察觉自身停经疑似怀孕,且明知腹中胎儿生父并非刘利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以各种理由向刘利索要钱财,具有欺诈的故意。

在案证据证实,劳娟将所获金额主要用于个人日常花销和转给母亲傅蓉,没有用于双方的共同花销,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且劳娟在未知自身怀孕情况下谎称怀孕,明知怀孕后胎儿生父非刘利的情况下,通过谎言隐瞒真相,使刘利陷入认识错误向她多次转账,不应认定为赠予。

劳娟声称所得钱财部分为借款,但实际上未将所得钱款用于相应事由,客观上也没有任何归还行为,且在拿到钱后威胁刘利并断绝来往,主观上无还钱意图,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故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劳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劳娟退赔刘利经济损失145850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