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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这一条款赋予了拘役服刑罪犯每月的“回家权”。近日,福清市检察院建议福清市看守所同意一名被判处拘役刑的罪犯回家参加父亲葬礼,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2024年5月

陈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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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陈某因父亲去世,向福清市看守所申请回家参加其父葬礼,处理丧葬后事。福清市看守所收到申请后,及时提请福清市检察院监督。

经研判协商,福清市检察院依法建议福清市看守所同意陈某的回家申请。

最终,陈某在及时回家安顿好相关事情后,在规定时间内安全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陈某及其家属向福清市检察院、福清市看守所表达了感激之情。

被判处拘役刑罪犯的“回家权”

是有法律规定的

但在实践中

这一法条的适用率并不高

福清市检察院依法建议福清市看守所同意陈某回家参加葬礼,既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也是对拘役罪犯“回得去,管得住”的一次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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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犯罪行为轻微的拘役罪犯在必要时“回家”,不仅体现了法治的文明和进步,彰显人性司法、温情司法的理念,也有助于在押人员积极接受改造,更好地回归社会。

供稿 | 第四检察部 黄晨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