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监测点时,应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按适宜的间隔布置可燃气探测器或有毒气体探测器,或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设置线型气体探测器。

2、在生产过程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与相关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布置在一起。

3、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4、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5、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6、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运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7、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7.5m;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0-20m,应设一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0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7.5m。

8、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0m范围内,应设一台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0米。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置一台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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