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
近日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4起
2024年查处的部分畜禽养殖
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
达川区某家庭农场
未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7月20日,达州市达川区生态环境局对 达川区龙会乡某家庭农场开展了执法检查, 现场发现该农场已育肥猪1200余头,但未配套建设畜禽尸体处置设施,也未委托他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该农场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达川某家庭农场的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对该家庭农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四川省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5月5日至5月6日,大竹县双河口国考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发生异常,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人员对断面开展排查。5月8日夜间,执法人员排查至断面上游的清水河支流时发现,四川省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废粪有流入旁边的河流。
经调查,2024年5月8日,四川省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圈舍外圆形粪污收集池发生粪污溢流,该公司工作人员使用水泵抽取河水对溢流出的粪污进行冲洗,导致粪污流入旁边的小河,经检测流出的粪污氨氮浓度288mg/L,总磷浓度79.2mg/L。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将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拘留。
案例三
渠县某家庭农场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4月1日,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渠县某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家庭农场养殖尿液暂存池未进行防渗,暂存池西面河沟边缘处有污水渗出,且暂存池内靠河沟方向插着1根白色三通PVC管。执法人员在疏通下水道专业人员的配合下对三通PVC管进行了现场测试,并使用无人机对整个测试过程进行录像取证。
该家庭农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家庭农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将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拘留。
案例四
袁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6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达州市通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袁某租赁的达州市某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有一装有粪污的坑塘,未采取防渗措施,养殖废水经坑塘外的缺口,沿山水沟排入施家河。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袁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对袁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按照《达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 对该案举报人给予600元的奖励。
来 源: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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