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当事人因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卷烟准备销售,张智勇律师团队通过证据辩护,打掉大部分涉案金额,让当事人获取不构成犯罪的无罪结果!(本案由张智勇律师团队亲办,张智勇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当事人身负同罪前科,只想求一个缓刑
在十年前,当事人曾因无证销售卷烟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坐牢。因为这次同样是涉嫌无证销售卷烟,同样是以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当事人非常担心自己因身负前科而被从重判处。
当事人在找到张智勇律师团队后,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口碑,也了解到我们智豪所的团队讨论案件的特色制度,是全体律师参与研讨案件,具有汇聚集体智慧的优势,在委托之前,还专门询问,你们真的是集体研究集体讨论有15年了吗?我说当然这是我们的特色制度,也是我们的招牌,别人不能复制的,当事人当即果断委托,他说:“我上次就请了那个律师,很不负责任,单打独斗,有些情节我都想到了,他还没有想到,本来我是不再相信律师了,但是和你们一接触,发现集体讨论这种方式真的很好,我只求一个缓刑,我就交给你们了,虽然你们不能承诺结果,希望你们为我尽力辩护就行了。”
二、通过详细的多次的反复的查阅卷宗材料,从细微处着手,终于发现两笔犯罪事实均存在相互矛盾,直接导致本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在案证据不能指控当事人从张某处购买了8万余元卷烟准备销售
首先,张某针对当事人购买伪劣卷烟的数量和金额的供述,与当事人的供述不相印证,数量和金额差距特别巨大。
其次,张某的供述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如书证、物证、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关键证人证言等)证实。
综上,张某供述当事人向他购买了8万余元的卷烟的事实依法不应采信和认定。
(二)关于当事人在李某处购买了150条伪劣中华卷烟准备销售的认定问题
首先,李某供述是卖给当事人150条,当事人供述是购买了100条,故应认定为100条。
其次,五年前,某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已对同一事实作出“本案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追诉决定。
张智勇律师团队认为:李某销售卷烟的事实已被公安机关作出了不构成犯罪的结论,那么我的当事人购买卷烟的行为同样不构成犯罪。
因此,本笔指控无论是金额还是事实均无法成立。再说,还在公安机关的搜查扣押提取笔录当中发现了一些程序问题,比如说见证人身份不明,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这些程序问题公安机关是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进而指出收集的实体证据是没有充分的证据效力的。
(三)退一步讲,即便将上述事实列入非法经营的金额中认定,全案金额也达不到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即便把当事人从李某处购买的卷烟纳入本案累计计算,因属于未销售情形,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计算不超过15000元;
2、虽然当事人在笔录中认可自己从张某处购买了30条卷烟,但其中已销售的16条,根据证人证言确定1600元销售金额;未销售的14条卷烟,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计算,不超过1400元。
3、根据当事人的供述,总的获利金额1000多元。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金额不超过2万元,违法所得不超过2000元,达不到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团队讨论本案,确定无罪辩护思路
承办律师将本案存在的问题及其初步确立的无罪辩护思路提交智豪律所的集体讨论案件会议中进一步深化。在场律师形成一致意见:本案认定销售卷烟的金额未达到了非法经营罪追诉标准,本案坚定做无罪辩护。
四、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终获不起诉
检察官根据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调查,后辩护人再次到检察院补充阅卷。根据补充的材料,辩护人仍然认为指控当事人犯非法经营罪的入罪证据不足,再次要求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张智勇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无法认定当事人非法经营犯罪已达入罪标准,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此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手机无条件发还给了当事人。
作为一个刑辩专业律所的主任,执业有28年,看了不少人世间的悲欢离合,但也时常感叹,律师不是办的案件,而是办的是别人的人生,还好,我们团队律师抽丝剥茧,去掉证据不足的事实和情节,进而论证金额根本就没有达到追诉标准,否则,一个冤假错案很有可能就已经形成,如果律师不负责任,那就成了冤假错案的帮凶,所以,我一直把这句话作为我的座右铭:“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面前的就只有一项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尽一切合法合理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本案来源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团队
张智勇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张智勇律师担任多所大学法学兼职导师,领衔百人团队,开创集体讨论制度,曾辩护多件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执业理念:为自由辩护,为生命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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