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链文叔,你的困难,我来解决

智慧诠释真相,让公正照

信任是前提,理解是关键,付费是尊重

谈到投资、投资回报率,“区块链”总是绕不开的话题。其中最具代表作的当属“比特币”、“以太坊”、这也吸引了大量资金以及炒币客入驻币圈。

相信大多数新人进入币圈都是因为听说币圈的“某暴富神话”才得以踏入这个圈子的吧,在早期投资币圈的暴富神话屡见不鲜,但是随着这个市场的体量越来越大,这个市场也变的越来越成熟,初入币圈的新手切记谨慎的追求高利润高回报的项目,你的辨别能力认知能力还不足以支撑你创造“暴富神话”,相反往往是个大坑在前面等着你。

大量资金的注入,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多次出台文件引导民众远离数字货币交易。2017年9月14日,曾在国内数字货币现货交易市场上红极一时的“某易”“某安”“某火”等交易所纷纷关停其在中国大陆的业务。随之而来的,司法机关开始大量查处利用数字货币交易实施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散户来说,现在这个市场散户参与投资炒币的门槛越来越高,获利也越来越困难,不少人就会被高额回报所吸引,参与各种币圈资金盘,传销盘,提币到不知名交易所炒作空气币,最后往往留下一地鸡毛,严重的不仅亏钱,可能还会涉及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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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户进入币圈所参与的活动,我们大致区分为:交易所投资现货合约、NFT、铭文、撸羊毛等,以此为业低买高卖的OTC币商、推广合约带单获得返佣、参与某组织利用虚拟币进行传销

一、散户的投资买卖行为

散户“参与炒币”是一个正常的行为,交易所持续性投资现货合约、NFT、铭文、撸羊毛等,偶尔买卖数字币,如买卖的币种为比特币或其他币种,则根据2013年规范性法律文件,将“特定的虚拟商品”进行买卖,这个是行为是没有问题的。

如在野鸡交易所买卖项目ICO的其他通证,很可能遭遇被骗风险,若遭项目方人为控盘,遭遇币价狂跌,这是很明显的诈骗行为了,则有可能会出现“羊群效应”买家集中到公安机关举报卖方为诈骗行为,已经出现过几例类似案例,并已正式立案。

二、以此为业低买高卖的OTC币商

以此为业,将贩卖数字币作为职业(主要生活来源),除去你收到赃款的风险,那么,该行为可能会涉嫌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主要是换汇),根据案件情况不同,我们还发现有其他罪名的可能,例如在贩卖是熟手牵羊盗窃某币,则涉嫌刑法第285条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三、参与某组织利用虚拟币进行传销

参与传销数字币,请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参与者都是犯罪分子,但是如果你深入参与而且介绍他人买币且收取提成返佣,并充当讲师等角色,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交易所合约交易带单行为

每一个交易所带单返佣都涉嫌违法,只不过没人举报,没被调查而已。当一名交易者通过自己的操作指导他人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取返佣时,实质上是将一部分利润从交易所获得的返佣转移给了带单者,这是不是跟赌博网站的代理很像。

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为它并没有直接涉及操纵市场或欺诈行为。然而,一旦带单涉及到给予返佣,情况就会变得复杂起来。你带单没问题,但是你获利,并造成投资者亏损并报案了,这里你就可能涉及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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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高杠杆的带单行为一旦导致投资者爆仓,血本无归,受害人一旦报案,到正式立案,你的返佣获利可是受害者亏损的资金,你就可能会滋生出其它罪名,如组织领导赌博罪、传销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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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交易衍生出的风险来自各方面,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各方均存在风险,包括散户、OTC商家、矿工矿商、甚至交易所,以及衍生出来的链游商家、NFT商家等;风险类别也分民事和刑事以及行政处罚类,如果你风险意识不强,那么你可能会涉嫌下面几种违法犯罪行为: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刑事风险常见于散户、OTC商家。先理解该罪基本逻辑,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无论你是卖U散户还是卖U的OTC商家,无论是采取线上交易还是线下交易方式,卖U时如果交易方使用的购U资金是上游犯罪的赃款,一旦你收到了赃款,是需要推断你主观上知不知情的,法院一旦认为知情,你就可能构成掩隐罪,反之,不仅资金可以是赃款,包括购U时交易方转到你钱包地址的U被认定为涉案赃物,你的钱包地址接收了该笔U,而同样法院认定主观明知,也可能构成该罪。

交易时若未选择大交易平台所或者找到比较靠谱的OTC商家,也并未询问对方资金来源、未审核流水、未查询付款信息跟KYC的信息是否一致的,以及线下交易价格明显虚高或采取现金交易方式的,涉案时一定程度上在证明自己主观明知方面不利,无论是在定罪衡量上还是后续的银行卡解冻工作方面都会加大你的刑事风险。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该刑事风险常见于币圈的跑分车队人员、网络服务供应商以及一些OTC商家。该罪规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行为。上游如传销、电诈、开设赌场犯罪人员,收取的赃款需要提现时,常见是通过跑分的模式招募了一批车队人员,这些人通过ATM机专门来取现,提现后再进行资金转移。甚至直接安排车队人员提现后找到一些OTC商家或散户用于购买虚拟币后再处置转移的方式。

在此过程中,犯罪团伙可能认为现金取现模式再加上零散集中方式相对安全,其实不然,警察很容易通过银行关联账户资金去向和ATM取现监控等方式找到跑分人员,然后顺藤摸瓜找到销币的OTC商家。即使上述人员可能不是很清楚上游犯罪的情况且上游犯罪没有既遂,无法定掩隐罪,但取现以及OTC商家采取现金交易方式仍然有可能推定为概括明知,从而构成帮信罪。因此遇到代为取现时若未认真审核审查对方身份,核查取现资金来源,排除合理怀疑前提下,不要轻易为他人取现,OTC商家现金卖U时同样需要注意交易人员身份及资金来源,否则你会有刑事风险。

3、洗钱罪

目前《关于最新两高对洗钱案件中的司法解释》明确的将虚拟币交易列入洗钱方式之一,该刑事风险常见于OTC商家和散户。区别洗钱罪和掩隐罪,洗钱罪7类犯罪,分别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如果明知是这7类犯罪的非法所得还帮助掩饰隐瞒的,那就会触及洗钱罪。除此之外的,就可能构成掩隐罪,二者类似于互补关系。

4、非法经营罪

该刑事风险常见于OTC商家以及交易所。非法经营罪有“口袋罪”之俗称,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无合法资质开展相关特殊领域的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目前来看币圈涉及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主要是,OTC商家涉及领域主要集中在跨国换汇的过程中,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例如张三在国外需要外汇时,OTC商家明知其要兑换外汇,采取收取其在国内家属支付的人民币,再将币转到张三的钱包账户,张三收到币后再将币换成当地的外汇使用。

这种行为已违反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超过500万的金额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至于交易所,无论是94公告和924通知,都是确定国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特别是一些交易所支持的合约交易模式,在国内是有案例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法院一旦认定合约属于期货,那么交易所就是非法经营期货,那么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同理如果法院认定合约属于赌博,则交易所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涉及境外人员购币,特别是人民币结算支付的,应建议严格审查对方购币用途,收币及付款人员身份信息,并不要指导对方如何用虚拟币换汇等行为,否则会加大你的刑事风险。

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常见于ICO人员及交易所、矿商。传销罪核心要点在于四点,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组成层级3层及以上,返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币圈较为典型的是FIL跟plustoken的案子,利用区块链代币跟钱包作为幌子吸收公众虚拟货币进行投资返利,实质就是资金盘,直接或者以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拉人头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在接受他人推荐的相关项目时,应擦亮双眼,保持警惕,避免陷入传销导致人财两空。

6、非法集资罪

发币项目人员和矿商常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罚为10年,而集资诈骗罪则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对于项目方和投资方而言,如果存在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主体吸收资金,尤其是现金,并承诺保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卷款跑路,则可能涉及集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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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币圈中,常见的刑事犯罪不仅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还包括盗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诈骗等。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案件之所以频繁发生,首先是因为大量电信诈骗、网络赌博、传销等犯罪活动中获取的非法资金需要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来完成销赃,而在销赃过程中又衍生出相关犯罪。其次,由于虚拟币全球市场火热且回报率高,吸引了一些人铤而走险。一些传统犯罪行为利用虚拟币交易的特点,打着各种幌子进行犯罪活动。

我们知道,大家既想赚快钱,又不想沾风险,世界上没有这样的好事。明知他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还帮助其完成,你就可能会陷入犯罪链当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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