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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也提出:“加强释法说理,是人民法院落实全会精神的务实举措,也是每一名法官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法定义务。”

近期,本院的典型案例经媒体报道,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张军院长的讲话精神,增强释法说理效果,本文进一步将该案例的说理部分更为完整地呈现,以期读者能够更加清晰明确地感知与理解本院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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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张永和配偶林敏仅生育小张一个独子。小张于上世纪90年代与父母的一次争执之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未履行任何经济和精神赡养义务。本案原告张远系张永的弟弟,在其生前对其多有照顾,其死后为其料理后世。

张远起诉认为小张应丧失继承权,张永的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院依申请追加张永的其他兄弟姐妹作为被告,他们均认可张远的主张,并声明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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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张丧失继承权,张永名下的遗产全部归弟弟张远继承。被告小张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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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小张是否应当丧失继承权。

被继承人张永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其遗产本应由独子即被告小张一人继承。原告张远及除小张之外的其余被告均认为,“小张多年来不赡养父母,不探望老人,即使在法院劝说下,仍拒绝与被继承人见面,该系列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被继承人的遗弃,故小张应当丧失继承权”。小张则认为“因其与被继承人关系不睦,才导致其多年来未与父母联系,且被继承人的经济状况较好,生活可以自理,故其不构成遗弃,应当继承被继承人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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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应丧失继承权。所谓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年老、病残、年幼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但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本案中,小张自认从1992年离家出走后,除1998年因补办身份证回过一次上海,在此期间再未至上海探视父母,亦从未通过其他方式与父母进行联系。被继承人在多年不知其下落的情况下,于2021年向法院提出宣告其死亡的申请。在该案的办理及后续处理过程中,本院向小张披露了被继承人的身体状况,并转达了被继承人想与其见面的想法,但其仍拒绝与被继承人联系。本院认为,百善孝为先,孝顺、赡养老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为人子,应当感念父母的养育之恩,依法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且这种义务不因父母有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消失。审理中查明,小张作为家中独子,自1992年离家后,三十余年来对被继承人不闻不问、置之不理。不仅未给予父母任何经济帮助,亦未有电话联系,没有任何经济和精神赡养。其间,父母多次患病,做大手术,最需要小张接送、看护和照顾,但小张均未出现。父母去世后,子女送终是最后的本分和孝道,但小张亦怠于对父母尽送终之责。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矛盾是正常的,但被告小张作为成年人,不顾基本人伦,三十余年间对父母不闻不顾的行为,在本院审理的继承案件中实属罕见,小张称系性格原因,但不符合社会一般认知及常情、常理。小张在父母去世后,要求以儿子名义处理父母遗产时,应思考自己是否尽到了作为儿子的本分。我们从被继承人生前向法院申请宣告小张死亡的行为,即可推测被继承人生前对小张行为失望至深,亦表明被继承人生前不曾宽恕小张。相较于小张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弟弟,不仅多次陪同被继承人及其配偶前往医院就诊、动手术,并协助安排转院、垫付治疗费用,还曾陪同被继承人夫妇旅游,弥补了被继承人儿子不在身边尽孝的遗憾,为被继承人及其配偶的晚年生活带来了安慰。故此,本院认为,被告小张的种种做法实为法理难容,其主张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小张的做法已经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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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小张“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审理中,原告以外的其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故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原告依法继承”。被告小张“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已经领取了部分钱款,故其领取的款项应当向原告予以返还。”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供稿 |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编辑 | 梁哲浩 谢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