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国粮食安全宣传周主题为“强法治 保供给 护粮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种业振兴的重要论述,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努力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现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成效情况,以飨读者!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为端稳“百姓饭碗”保驾护航
小小玉米粒是怎么藏下人类那八百个心眼的?
侵权人在“远科1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粉墨登场,以“套牌侵权+真假混卖”的叠BUFF式新型侵权模式给人民法院和农业行政部门上演了“一出戏”,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基于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对种子的抽样、送检和现场勘验记录,认定侵权人“真假混卖”逃避监管的事实,依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切实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人对外销售的‘永玉3号’玉米种子中既存在真实的‘永玉3号’玉米种子,也存在与‘远科105’具有同一性的侵权种子,其通过在种子包装袋上加以三颗红色五角星‘★★★’和‘精品专供’字样对其侵权种子进行管理,套牌侵权在前,真假混卖在后,以叠加式的新型侵权模式逃避种子行政监管,手段隐蔽,造成品种权人维权获取证据以及司法机关进行侵权认定的困难。”该案法官助理徐世超介绍。
随着种业市场的日益发展,侵权手段也不断花样翻新。除此以外,由于植物体具有活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性质复杂,权利保护范围的核心是具有活性的作物的繁殖材料,以及植物生产繁殖具有自然周期等因素,植物新品种案件的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计算难度大大增加。
“一粒良种,千粒好粮。”一粒种子,从一株禾苗到餐桌上的美味,过程可不容易。最高法知产法庭深知良法善治是种业安全的压舱石,持续加大种业司法保护力度,为牢牢端稳老百姓手中的“饭碗”保驾护航。
差毫厘失千里 破解举证难题
一粒假种子混入市场,可为品种权人的收益带来覆灭性的蝴蝶效应。对于品种权人来说,一粒良种凝结着育种者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智慧与心血,种业侵权不仅侵害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抢占品种权人的市场份额,更为严重的是,种子一旦出现问题,等到收获时节才被发现,农户一季甚至一年的劳动成果都打水漂,直接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
套牌侵权属于种子行业里常见的乱象。所谓“套牌”,一种是直接拿他人的种子套用自己的品种名称,或拿自己的种子套用别人的品种名称,另一种是利用他人的品种稍加修饰改变成自己的品种。无论是哪种侵权模式,在案件审理时都会遭遇同一个普遍性问题——技术事实查明难题,尤其是在无性繁殖材料维权方面。
“品种权纠纷的案件中技术事实的查明极具专业性。随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涉及特异性、同一性、亲缘关系等判定的专业技术事实查明日益成为的难点。”杜丽霞法官介绍道,“确定被诉侵权品种后,需要与授权品种进行比对,而授权品种的对照样品是品种权人主张权利的基础,对照样品应来源于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的标准样品,但对于个别无性繁殖的作物,其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未能被行政机关保藏,此时就面临如何确定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审查权利人自己提供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问题。对此,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以达到证明其主张的标准。”
如此说来,权利人的举证分寸也要精准拿捏,“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同为无性繁殖授权品种,品种权人履行举证义务有差异最终导致案件结果大不同。
在“红运来”凤梨品种侵权案中,品种权人将其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保存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并对被诉侵权待测样品尽到了勤勉举证义务,最终赢得二审胜诉并获得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7.5万元。
而在“露辛达”马铃薯品种侵权案中,品种权人未能善尽勤勉举证义务,不能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其提供给检测机构的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审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1年7月,由最高法知产法庭牵头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解释》)发布实施。《解释》第6条规定,对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在这种情形下,将证明二者不属于同一品种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诉侵权人,在一定程度解决了无性繁殖材料维权难题,便利品种权人维权。
“为积极有效解决‘举证难’问题,法庭充分利用证据保全、基因分子检测、专家辅助、专家咨询等各类手段加大技术事实查明力度,强化行政查处证据在侵权案件中的运用,切实查明种业领域专业技术事实。”刘晓梅法官补充道。
“面对各种新型侵权模式,最高法知产法庭着力探索健全种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当前,我们正研究起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指引》,现已广泛征求育种专家、鉴定机构、条线法院等多方意见,力求为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提供指导,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让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当事人等都有章程可循。”最高法知产法庭副庭长朱理介绍。
注重办案效果 收获良田一片
良法善治,支撑和保障着粮食安全。立法保护,是走好粮食安全保护的“第一公里”。让法条的字字句句切实落地,挽起裤腿深入田间地头,走出一条粮食的康庄大道,还需打通种业保护的“最后一公里”。
五年来,最高法知产法庭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案件逐年递增。2023年,法庭新收植物新品种案件180件,审结166件,同比分别增长16.1%和100%。其中,85%以上的案件为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品种权人胜诉率达90%。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能力的提升,品种权人的维权意识、信心和底气在不断增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汗水浇灌出了累累硕果,品种权人拿到胜诉裁判后笑逐颜开。
种“芯”和民心,“芯”心相印。法庭全力助推种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秉持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的有力保护司法理念,坚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努力弥补、挽回因侵权导致的市场损害;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制裁严重侵权行为,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的赔偿。这些价值导向借助裁判文书向社会传递,五年来,最高法知产法庭审理的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入选指导性案例1件,先后发布四批共50件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在“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两案中,二审以侵权人拒不提供财务账簿构成举证妨碍为由,改判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在“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判令将公司作为侵权工具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品种权人的索赔主张;
在“笑金豆红一号”小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二审基于在案证据确定授权种子的价格及合理利润,合理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全额支持了品种权人的赔偿主张;
在涉“W68”玉米自交系亲本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参考育种领域权益分配市场惯例确定亲本技术秘密赔偿数额;
这些案例都鲜明地体现了加大赔偿力度、倡导善意诚信履约、净化种子市场、加强种业保护的司法导向,持续释放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信号。
“积极倡导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专利、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用足用好用活各类法律规则,依法判决连带赔偿或补充赔偿责任,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提高侵权代价。”朱理表示,接下来最高法知产法庭将持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深入推动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确保把严格有力高效保护落到实处。
强化衔接协同 保护高效有力
恒某种业有限公司系“利合228”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利害关系人,其主张陆某恒、张某敏销售侵权种子,要求二人赔偿50万元,依据的是认定陆某恒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在先刑事裁判。但在该刑事裁判中,只有陆某恒是被告人,张某敏是证人,那么该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所有事实是否均能作为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免证事实呢?
“在侵害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对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有关案外人的事实,如果未经该案外人质证和辩论,民事侵权案件的当事人据此主张有关该案外人的相关事实成立的,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仍应结合全案证据审查该事实是否成立。”该案审判长罗霞谈到。
最终,最高法知产法庭结合全案证据认定了张某敏侵权事实存在。此外,又因在先生效民事判决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公告确定“哈育189”与“利合228”为同一品种,故陆某恒通过微信许诺销售、销售“哈育189”玉米种子的行为属于侵害“利合228”的行为。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一审关于陆某恒及张某敏应分别在其销售的侵权种子数量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的判决并无不当,实现了“刑”“行”“民”三者有机衔接。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朱理表示,为全链条护航国家粮食安全,最高法知产法庭加强与其他涉种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发挥多元解纷渠道作用,协同提升保护合力和保护效果。
构建优势互补、高效有力的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需要各方配合、上下齐心。2021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种子法,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2021年5月,最高法与农业农村部签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打造院部合作典范,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形成稳定可靠的专家咨询机制。最高法每年派员出席中国种子大会暨南繁硅谷论坛并作为指导单位,发布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推动全国法院裁判标准统一。2023年4月初,最高法与农业农村部联合举办全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培训班,并联合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及调研,确保种子法在实践中贯彻落实。
最高法积极指导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符合当地种业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海南法院为“南繁硅谷”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和服务,打造国际化高水平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陕西法院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甘肃法院设立种子法庭,以专业化审判服务种业创新。各地法院积极参与种业振兴行动和种业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与农林行政部门交流合作,推动在各层面形成大保护工作格局,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有效衔接,促进提升整体保护合力。2023年5月至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种子执法检查组先后赴四川、江苏、甘肃、黑龙江、湖南5省份,对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给予充分肯定。
“以前我们深受‘仿种子’之苦,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后,我们种子销售量比之前多了15%至20%,企业受益很大,农民购种选种也不迷茫了。”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永平说。
2024年4月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2024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强调,要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白皮袋”种子、网络违法售种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为牢牢把住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主动权提供坚实保障。
以圆桌为契 端稳“百姓饭碗”
“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今年是种业振兴行动由“三年打基础”转向“五年见成效”的关键一年。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行动,加大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还提出,加大种业振兴、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必须践行好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始终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
良种来之不易,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才能让育种创新“做大做强,再创辉煌”,才能让百姓的“米袋子”和“菜篮子”都安全无虞。人民法院在强调严格保护的同时,也应注意平衡好依法保护权利和促进成果转化的关系。对于多方合作研发的情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实际应用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转化为导向,合理分配有关利益。对于因侵权形成的纠纷,从尽可能避免社会财富损失和促进技术运用考虑,积极促成当事人变侵权实施为合法许可。在“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以支持许可使用费的请求代替停止侵害责任方式,既快速弥补权利人损失,又避免资源浪费,平衡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
“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关于不同文化关系的论述,对于当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同样具有指导意义。2024年,是中国种子(南繁硅谷)大会举行的第六年,是最高法支持举办这场盛会的第四年。历届大会,美国、德国、日本、法国、荷兰、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等10多个国家派代表前来参会,相互交流,共探未来。成果展示、行业交流、战略合作……国家、企业、种业……在这里中国看见世界,世界了解中国。
“我们的努力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肯定。我们审理了数量最多、种类最全的品种权案件,在无性繁殖品种保护、科研和育种例外、农民特权例外等领域形成了大量鲜活的成功案例。近期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负责人主动与我们沟通,希望推荐中国法院品种权司法保护案例供该联盟的成员国借鉴。”罗霞谈到。
2024年7月,法庭派员随团赴比利时、法国和瑞士考察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并就欧盟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品种测试、种子认证开展、利用分子标记技术提高DUS测试的效率和准确性、DUS测试报告协作模式、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品种权典型案例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进步,推动我国种业的发展与繁荣。
仓廪实,天下安!“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种业振兴的重要论述,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种业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农业科技创新和粮食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法知产法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庭长郃中林表示。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 | 蔡 冰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侯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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