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家住北京房山的刘女士搭乘电梯下楼的时候,被同楼居民王女士牵着的宠物狗咬伤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这次意外竟让她经历了两起官司。
事发小区楼道内的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早上7点多,刘女士正在等电梯。电梯门打开后,刘女士刚准备进去,却停顿了一下。随后,她再一次走进电梯间。几秒钟后,刘女士扶着自己的小腿退了出来。这是发生了什么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电梯门打开以后,王女士说有狗,劝刘女士不要坐这趟电梯。但是刘女士比较着急要上班,就进了电梯。之后这小狗就绕到刘女士的身后,咬了她的小腿,刘女士这时把狗踢开了。
刘女士告诉对方,自己被她的狗咬伤了,腿上还留下了一个青紫的伤口,但是王女士并不这么认为。此案也调解过,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随后,刘女士把狗主人王女士诉至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一万元。
案子判下来后,刘女士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没想到的是,犬主人又提起诉讼,反倒向她索赔6万元。
小狗的主人王女士说刘女士一脚踢飞了自己的狗,狗也因此受伤了。在宠物医院做治疗,花费了800多元。原告王女士还提到,小狗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这些事情让她精神受到打击,最终导致病发住院。她的精神受到了冲击,很焦虑、长期睡不着觉,导致原有的一些基础病复发。王女士认为,刘女士踢狗的行为是有过错的,所以她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宠物狗的治疗费共计6万多元。除此以外,原告还提出,要求对方向自己道歉。
狗咬伤人,人又踢了狗,究竟是谁来担责呢?遭遇被狗咬,难道不能自保吗?
嘉宾:朱赫律师
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方弘:刘女士被狗咬伤了。狗的主人,王女士到底应不应该赔偿?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狗主人王女士告诉刘女士不要上电梯,下一趟电梯再上。您怎么看王女士担不担责?
朱赫律师:这个事情的发生其实是在一个公共区域,并非是在王女士自己的家里或者她自己独有的一个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是没有权利去限制刘女士是否乘坐电梯的。
反而,王女士作为宠物饲养人,更应当遵守关于宠物的一些规章制度,比如说不能在上下班高峰时间带宠物乘坐电梯。作为宠物的管理人王女士要尽到更多的注意和管理义务,而不是要求他人。
我认为在这个事件当中,王女士还是要承担一些赔偿责任的。关于减轻她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就是:被侵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免除或者减轻王女士的赔偿责任的。
所以,王女士还是要承担一些赔偿责任的。
方弘:您觉得这个案件赔多少合适?
朱赫律师:她赔多少,怎么赔要结合刘女士的受伤情况。法律规定刘女士是可以要求王女士赔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但是,实践当中,想主张这种伤残赔偿金,包括精神抚慰金,都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至少我们根据现有的情况来看,医生是向刘女士出具了建议休息的诊疗证明的。关于这三天的误工费用,我认为刘女士是有权利去主张的。
方弘:王女士的狗被踢伤了,她就把刘女士告上法庭,刘女士又要不要赔偿?
朱赫律师:至少根据现有的情况来看,刘女士是在阻止或者在宠物狗对她进行撕咬的过程中,有一次明显的踢或者踹开的行为。但是,她在之后并没有继续追打,没有造成王女士宠物狗的进一步或者更严重的损害。
她只是为了防止自己在遭受宠物狗的进一步伤害,做出了一个阻止行为。这种情况下,王女士要举证证明刘女士存在故意伤害或者侵害。即刘女士已经停止的行为后,刘女士又存在故意伤害她宠物狗的情况,并且她的宠物狗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产生了相应的费用,否则刘女士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方弘:刘女士也是为了自保,就是自卫的一个行为,她去踢了狗,不管踢伤了还是更严重的后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朱赫律师:对。他有点类似我们人与人之间的正当防卫的说法。但对于宠物肯定是不能用正当防卫这个说法,理解可以这样理解,即不法侵害实施的时候,我只是做正当的防护,一个应激反应,并不是我反应完之后,又去找王女士,把她家的狗打伤了。这是两个不同的评价。
方弘:本案中王女士坐电梯的时候,她应该做到相应的防护措施,养狗人士注意哪些管理措施?
朱赫律师:其实在各地的省、市都有相关养犬的一些规定,比如北京市就明确规定,在高峰期,养犬人应该避开高峰期携带犬物乘坐电梯的。如果要携带或者说即使不是在高峰期,在遛狗的过程中,饲养人在公共场合也要为犬只佩戴相应的嘴套,更要牵狗绳。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饲养人才尽到了安全防护或者说不给公共区域带来潜在风险的义务。
方弘:所以,养狗人的法律风险还是不能低估。有些案例,狗把别人咬伤了,养狗人赔偿的还不仅仅是像本案当几百块钱,有些案例狗把别人咬伤了,狗主人要赔偿十多万甚至二三十万。前段时间就发生了相关的案件,猫没有看好,结果造成了打球人很严重的伤害,结果面临几十万索赔的主张。
所以,养狗人应该好好遵守法律规定,看好自己的狗。其实,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点,就是刘女士到底能不能索赔成功,关键在于刘女士被狗咬能不能被证明?王女士说刘女士的伤并不是她的狗咬的。但是,刘女士认为是王女士的狗咬的,但她又没有证据,尤其在电梯里面是没有摄像头的。生活中,如果我们真的被宠物伤了,怎么来搜集并及早的固定证据?
朱赫律师:在民事案件中,法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他(她)会用高度盖然性来评判。如果在证据不是那么扎实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会评判现场的发生情况。
比如这个案子当中,法官就结合了被侵害人刘女士进电梯的状态,包括在进入电梯中没有几秒就退出来的状态,虽然没有拍摄到腿部具体咬的过程,但是根据刘女士一出一进的反应,最终认定了狗是存在撕咬的情况的。
我们在生活当中如何来索取证据?一是留意是否有监控的存在,周边人的证人证言也是一种证明的方式,如果都没有相关的证据能够留存,或者我们的生活环境比较熟悉的情况下,其实我们自己要注意一些。比如我们遇到的带宠物的饲养人,占用了公共场所,也没有牵狗绳,我们就尽量躲开,以免造成损害。
方弘:就刘女士起诉狗主人的案子,2023年8月3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由被告王女士赔偿原告刘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5元。
就狗主人王女士起诉刘女士的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要求被告刘女士进行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今年5月3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人被狗咬了,还被要求向狗赔偿并赔礼道歉,有的人就感慨这人有些时候活得都不如狗!本来是句戏谑,没想到却成为现实。而人的生命是多么得庄严和尊贵啊,本应该配得更好的尊重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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