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近日制定了《山西省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中级工)、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高级工)、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技师)、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高级技师)(三级以上需逐级报考)。
按照“以考为主、考评结合”的原则,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其中四级、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二级、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方式。
《方案》明确了认定人员范围:各类企业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各类工业园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中从事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中从事劳动用工和集体协商指导、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各级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及相关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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