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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我有,就是费酒”

朋友间聚会聊天难免喝上两杯

但过量饮酒可不是好事

轻则“出洋相”,重则引发刑事犯罪

近日,翔安区检察院

对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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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3月,邱某某和蔡某某等人在一番“把酒言欢”后,通过某打车软件以“一口价”的形式雇请了汪某某的车辆送他们到邱某某住处。到达目的地后,邱某某让汪某某稍等片刻,自己上楼拿个东西再修改地点去另一个目的地,汪某某同意。

邱某某认为沟通过程中汪某某口气不好,便对汪某某产生不满,出口辱骂汪某某,三人下车后,邱某某和蔡某某酒后情绪上头,共同对汪某拳打脚踢,导致汪某某头部受伤。

经法医鉴定,汪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眼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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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翔安区检察院对邱某某、蔡某某以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翔安区人民法院对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邱某某、蔡某某当庭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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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群体

是劳动者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

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翔安区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

“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依托“检护民生”专项行动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多角度、多环节、多渠道

做好新业态权益保障工作

依法全面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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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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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林艳玉

编辑丨张明明

审核丨郭有道 张晓红 章哲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