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猫粮/狗粮到上海清关申报,标签黏贴,通关物流手续全套办理

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也称为宠物食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其他宠物饲料,是指为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宠物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宠物食品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登录海关总署动植司网站,查询《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不含植物源性饲料原料》,确认准入情况。目前,已有泰国、中国台湾、菲律宾、乌兹别克斯坦、荷兰、法国、比利时、德国、丹麦、西班牙、捷克、意大利、奥地利、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新西兰、澳大利亚等19个国家或地区的宠物食品(不包括宠物食品生产用原料,下同)获得准入。

查询《境外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确定进口宠物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注册产品是否在注册名单内。

进口宠物食品通关流程:

1// 进口企业备案

✔首次进口宠物食品的进口商应事先办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备案登记。

✔办理路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应用列表-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2// 办理检疫许可

✔进口宠物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海关已取消对狗食或猫食罐头(HS编码2309101000)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该类产品进口前相关企业无需再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进口申报

✔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

②有效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宠物食品);

③输出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等。

4// 进口检验检疫

✔宠物食品到达口岸后,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①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②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③《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部分宠物食品)。

✔海关实施现场查验的主要内容有:

①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②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③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④实验室检测:对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进口宠物食品,由海关关员抽样并按规定送实验室开展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宠物食品,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向进口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后续监管:

✔进口商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宠物食品的报关单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宠物食品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宠物食品、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宠物食品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情形,可能对动物、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宠物食品的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海关报告。

知识拓展: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立项材料应有哪些
指定监管场地立项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外向型经济和口岸建设的基本情况、发展规划,指定监管场地开展相关业务的市场需求,以及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地方政府制定保障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工作制度(组织机构、能力保障、职责分工、督查督办)。
(三)指定监管场地的建设规划(建设主体、周期、资金保障、规划平面图等)。
(四)指定监管场地建设有关土地、环保、农林等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