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如实申报。
国家实施注册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
国家没有实施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和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另外,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已取消。
相关注意点:
1、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2、香皂不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仍按该条例管理。
3、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仍然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通关之路:
一、申报
进口化妆品除了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外,首次进口化妆品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获得相关备案凭证。
Tips:上述两个资料在申报时可免于提交原件,海关可以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三)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允许生产、 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五)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现场查验
海关关员根据布控指令要求,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输出国家(地区)、标记、唛头等信息是否与所提供的报关单证相符。
(二)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渗漏及污染,是否超过保质期,承运工具是否清洁、卫生。
(三)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否加贴或印制了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中文标签。
(四)感官检验化妆品的色、香、味、形态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混有异物或被污染,液体样品是否有漏液、分层、浑浊现象,粉状样品是否有水湿、结块、泄漏现象;粉饼类样品是否开裂、破损等。
三、取样和送样
海关总署每年制定国家进口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场海关根据布控指令进行抽样送检。
四、合格评定
海关结合审单、现场检查、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开展合格评定并进行结果登记。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
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方可销售、使用。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
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知识拓展:
报关单品牌类型如何填写
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规定: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可选择“无品牌”(代码0)、“境内自主品牌”(代码1)、“境内收购品牌”(代码2)、“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代码3)、“境外品牌(其他)”(代码4)如实填报。其中,“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上述品牌类型中,除“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仅用于出口外,其他类型均可用于进口和出口。可以详细查看海关法规文件,结合货物申报的实际情况,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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