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问题,许多朋友心存疑惑:一旦征地批文获得批准,征收方是否就能随意决定征收时间?假如当地政府今年启动征地,却使用的是多年前的征地批文和补偿标准,这种做法合规吗?征地批复文件是否存在有效期限制?
为了公共利益,若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进行。具体而言,涉及以下类型土地的征收,需报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超过七十公顷的其他土地。而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征收,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准。
在征收农用地时,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征地审批手续将同步办理,无需另行审批;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样将同步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若超出征地批准权限,则需按照前款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通知中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一旦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获得批准,若市、县在两年内未使用土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同时,若两年内未将土地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将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此外,《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也明确指出,各省(区、市)需适时组织市、县对合法批准的用地进行清查,清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后,若两年内未使用土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综上所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若在此期限内未使用土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若需继续征地,则需重新办理征地批准文件。
因此,若您家面临征地,而征收方却出示几年前的征地批文和补偿标准,您完全有权拒绝征收,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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