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HR在招聘面试时,是否都比较重视候选人每段履历的工作时长?

这主要是出于员工稳定性考虑,如果频繁更换工作会被认为是缺乏稳定性的表现,可能影响招聘HR对候选人职业稳定性的判断‌。

以下是几个真实案例分享:

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均有出入

某科技公司委托八方锦程开展候选人朱某的背景调查,候选人提供上一段工作时间为2019年08月-2021年07月。

看似挺稳定,但证明人杨某表示候选人的入职时间为2020年05月,但由于自己在2021年03月离职,因此无法确认候选人的离职时间。

证明人王某表示候选人的入职时间是2020年05月,离职时间为2021年05月。房某表示候选人的雇佣时间大致为2020年05月-2021年05月。

后续通过自主寻找证明人,确认候选人的雇佣时间存在出入。不仅如此,2021年05 月-07月,候选人入职了北京某科技公司,隐瞒了该段履历。

两段履历均隐藏工作经历

某旅游公司委托核查候选人陈某的前两段工作履历,经核查发现:

第一段履历核查,候选人实为外包员工,雇佣时间存在半年以上差异。最主要的是,候选人有隐藏某部分工作经历

证明人董某和程某均表示候选人是外包员工,劳动合同主体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继续调查后,候选人表示自己当时可能签订的是外包合同,外包公司为A公司。

第二段履历核查,候选人提供了某旅行社的2019 年09月-2020 年04月雇用时间,经核查发现:

开展调查后,候选人表示自己看错了雇佣时间,准确时间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却发现只有2018年05月-2018年09月的缴纳单位为A旅行社。

2019年09月-2019年10月无缴纳记录;2019年11月-2019年12月的缴纳单位为某服务外包分公司;2020 年01月-2020年06月的缴纳单位为某信息技术公司。

对此,候选人表示自己曾在旅行公司任职,因背调要求自己填写十年内的两段工作经历,故自己填写了两段雇佣时间相对较长的工作经历。

离职时间有约两年出入

候选人提供的工作时间为2016年04月-2021年05月,入职公司为某电气公司:

证明人武女士表示候选人应该是在子公司有工作过,系统查询到候选人的入职时间是2016年04月底,在2018 年03 月开始入职到子公司,候选人正式的离职时间是2019年04月。

证明人李某表示与候选人共事约五年,候选人的入职时间是2016 年左右,离职时间是2020年底或2021年初,并表示候选人在职期间曾借调到其他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

看完上述案例,大家是否都没想过候选人雇用时间还能查得如此详细?“简历空窗期”确实值得大家关注,但是做好工作履历核查更重要。

和大家分享一组数据,八方锦程通过2023年已构建员工入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的职业信用风险数据统计,在实际核查中,工作履历中的“雇佣时间存在出入”异常率为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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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在求职的过程中,可能会通过合并或者延长自己过往工作的时间,以及提供虚假的证明人,以优化和提升自己的工作经验和竞争力。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对其工作能力产生错误认识,做出错误的决策判断,导致用人成本上升。

如果在入职前做好背调,此类问题引发的雇佣风险可很大程度地降低,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背景调查机构或公司HR自己也应该有意识去核查候选人工作过往,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背调时会调查候选人的每段工作履历吗?背调并不会调查候选人的每段工作履历。

若是企业开展自主背景调查,过多的核查内容将会消耗大量的人力与时间,如果走马观花式的核查结果,也会降低参考价值。

一般核查雇用时间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 一段工作履历

● 两段工作履历

● 10年内不超过五家雇主

以上工作履历核查根据不同岗位来设定。

在这里提醒各位候选人应该如实地提供工作经历,不要刻意造假。否则一旦被发现,不录取事小,影响个人信誉事大。对于时间较近的工作经历,候选人可以重点描述。

对HR而言,做好候选人的需要核查的每一段履历,确保候选人工作履历中不存在虚假、扭曲、遗漏和夸大事实的行为,做出更优的决策,让企业面临更少的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