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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王江先生,重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学科与科研管理办公室主任,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以下为其于2024年9月28日在大连举办的“双碳目标下涉碳争议非诉解决机制论坛”上的发言内容,全文整理如下:

DIAC

202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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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数据包含内容广泛,包括强制减排和自愿减排的数据,更多是指强制减排的数据,目前自愿减排的数据量样本较小,未来的增长空间广阔。如果自愿减排量发展趋势同强制减排量,那如何服务好生产型的企业,即通过技术改造,将其减排量转化成企业的数据资产、涉碳的权利,再通过交易得到一种财产性的收益,未来的双碳目标的实现会实现新的突破。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要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提升数据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给予企业碳数据质量监管以明确指引;2023年4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11部委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把《碳监测核算核查标准规范》等碳数据质量标准纳入了重点建设内容;2024年1月审议通过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对企业合规而言是一个明确的信号。

如上所述在规范、国家层面已经宣示信号;实践中的案例也预示着未来碳数据质量合规的风险会越来越突出,在已经公布的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中将公开案例做出通报及作假情况的公示,如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是事实存在的问题。从研究角度来说,不是有规范有事实就一定值得研究,还需要去审查其可行性。构建监管制度以保证碳数据质量合规是一个通行做法和有效手段,这也是我国擅长且可以发挥作用的。从实践面向来看,碳排放权交易所涉利益巨大,在利益驱使下碳报告、碳数据的作假是资本逐利的本能,甚至在这中间存在着企业和核查机构结成“群众联盟”的风险。

一、碳数据质量合规的理据

我们的数据具有二元功能,一个是展示性,另一个是辅助性。碳数据的展示性功能是要助力企业提升生产经营效率,而碳数据的辅助性功能则是助力政府实现碳市场的高效运作。

二、博弈理论下现行监管制度检视

如果以博弈论来考虑现行的监管制度,一个问题是法律的利导性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现有的中央和地方立法都规定了企业漏报瞒报和虚报违法的行为的处罚,这表明我们奉行的是威慑理论,但是法律制度它不仅有威慑功能,该状况导致博弈主体的支付函数缺失。博弈主体的支付函数只包括了违法成本、违法收益和守法成本,而违法成本又包括违法行为的直接成本和法定惩罚成本,而法定惩罚成本会大于直接成本。监管部门客观监管能力不足而具有不完全性,我们的监管部门实际上想要达到保证其合规或者质量的真实可信,但监管能力薄弱。第二个是虚假碳交易额的善意买方保护机制没有构建,导致博弈规则有缺损。对于善意买方,需要注意其认定:碳市场上与碳配额的出售方订立合同时履行了诚实守信原则,并且已经尽了适当的形式调查任务却依然没有发现或者不可能发现买卖标的虚假性的买方。第三个是核查机构的监管规则趋弱,导致对博弈主体的监管有漏洞。监管规则从供给来看,目前只有上海、湖北和安徽等个别省市有专门的核查机构管理规定,其他的中央和地方立法仅通过个别条款予以规定;此外,监管重心偏颇,我们的过程性监管较薄弱。

三、强监管背景下博弈主体的行为选择

各方均强调对企业的监管,但是数据的问题除了数据持有或者产生的数据本身之外,还有报告数据、认证数据、核查数据的主体,对监管机构也应当有同等发展的规则设计。对于监管部门:1.发挥法律的利导性功能以提升合规动力;2.优化监管执法机制以提高客观监管能力。对于企业,在虚假碳交易额的卖方严格责任机制下,为了保证“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对于善意买方在碳市场上买到的虚假碳配额必须予以注销,因此如实报告碳数据对企业而言是最佳选择。我们的碳排放交易不应该成为一种新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的中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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