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缓刑其中的一个条件是,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实践中,为了评估被告人是否对居住的社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人民法院一般会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
这其中就涉及到法院如何采纳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效力的问题。
先看看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调查,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据此,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意见只是适用缓刑的参考,而非依据;而且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并非适用缓刑的前置程序,法院可以自行评估并决定适用缓刑。
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做法,宣告缓刑无需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我有发言权,我自己就办过不少缓刑的案例,检察院建议缓刑,法院同意缓刑。
也许法院私下咨询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但没有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
我大概估算了下,自己办的大量缓刑案例中,好像只有一起委托了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
第二种做法,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会得到两种不同的意见,同意或不同意。
这两种意见,同意的自然没有争议,几乎是宣告缓刑,争议在于不同意的如何处理。
关于司法局出具“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后,法院能否判处缓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指导案例的形式给出了答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217号“朱韩英、郭东云诈骗案”裁判观点指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参考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王贞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3鄂0822刑初63号),法院认为,关于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公诉机关有异议,认为评估意见以王贞前有犯罪前科为由认定其实施社区矫正风险较高有误,公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王贞前并无犯罪前科,且被告人本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量认为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经查,被告人系罪行较轻的初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故对该评估意见,本院不予确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应当充分考虑司法局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
但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决定适用缓刑,归根到底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内容之一,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该项权力。
法官对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既不能完全置《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于不顾,也不能在被告人确实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时完全被《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左右而不敢适用缓刑。
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认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否对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因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中规定的是“可以”,而并非应当。
尽管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不能左右法院的判决,但是依旧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重要的影响。
法院如不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还需要说明理由,还可能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问题。
叶进海、叶益琴、何豹等开设赌场案(2018浙0382刑初1373号),法院认为,叶进令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叶进令适用缓刑的意见,经审前进行社会调查,根据调查意见反馈,认为被告人叶进令不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不适用社区矫正,故辩护人提出该意见,不予采纳。
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好总结,具体判决还是得因人因案而异。
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涉访涉诉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人民法院、观山湖区政府担任过值班咨询律师。
主做刑事案件,办理大量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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