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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走私蜥蜴、蛙类,海南二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

近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走私“异宠”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也是海关缉私部门办理的省内首起走私“异宠”入境牟利的案件。

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合作,在向境外卖家订购蜥蜴、蛙类等“异宠”后,以多种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经由香港走私入境,用于培育销售。经统计,李某某走私境外“异宠”累计15批次,偷逃应缴税额48万余元,已构成犯罪。

该案办理过程中,侦查机关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提请逮捕,省检二分院检察官在认真理清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批准逮捕。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省检二分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阶段,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均予以认可,并向法庭陈述了自愿认罪认罚的意愿,提前预交了罚金。

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全面采纳了省检二分院认定的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来源:椰网)

案例2 走私巴西龟被判“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

外来入侵物种是世界公认的当地“生态杀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有多大?

9月19日上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易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易某究竟做了什么?

2022年10月,易某驾车从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拱北海关关员依法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车内“暗藏玄机”——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中,藏有大量龟类动物。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

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又称巴西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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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红耳彩龟证据图。(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有人也许会问,不过是私自运输一些小乌龟,为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乌龟大问题。偷运外来入侵物种,可不是小事。

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其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案承办检察官万媛媛表示,易某非法引进活体龟,数量巨大,一旦引进具有不可控性,扩散风险很高。综合数量、价值等因素,易某的非法引进外来物种行为已经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易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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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图。(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如易某偷运的红耳彩龟,会排挤本地物种,对入侵地的本土龟造成严重威胁,还是沙门氏杆菌传播的罪魁祸首。

“引狼入室”,后患无穷。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快速发展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境外物种传入途径不断增多,传入风险持续加大。非法引进饲养“异宠”、违法违规放生等新情况不断出现,某些外来物种一旦扩散定殖,彻底清除难度较大。

据海关总署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国海关共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3.7万种次,截获“异宠”等外来物种2071种次。

就在此次查获易某的拱北海关,今年1至8月已截获禁止携带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3.1万批次,其中检出有害生物约2.6万种次,查获三棱麝香龟、吸血鬼蟹、西伯利斯陆寄居蟹等外来物种2450种次。

守护国门生物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更需要发挥法治的力量。

“该案依法打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法治手段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该案承办法官王丹表示,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有效实施,让危害国家生物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治。

当前,还有不少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概念、危害性认识不足,对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构成犯罪的了解不到位。这起案件就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也提升大家的识别能力和防控意识,让更多的人真正意识到防控外来入侵物种,你我有责。(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