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刑事审判专业化办案、一体化协作、综合化治理,提高审判质量,更好的服务保障健康上海建设,10月2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召开“聿和沙龙·食品药品刑事审判法律适用专题研讨会”。
市高院原副院长、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黄祥青出席研讨会,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彭文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张绍谦,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副主编姜涛,市高院、市检察院、三中院、三分检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铁检察院、上铁法院等相关单位的领导、负责人参加。
本次研讨会旨在进一步推动食品药品刑事审判准确定罪量刑,促进适法统一,以高质量审判助推上海食品药品安全建设高质量发展。
市高院刑庭庭长周欣为本次研讨会致辞。周欣庭长表示,上铁法院组织召开此次研讨会,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最严”理念,推动准确定罪量刑、促进适法统一的实践举措;也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一体化协作、综合化治理、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的重要手段。希望上铁法院以此为契机,以问题为导向,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与公安、检察机关等兄弟单位及行政部门和院校专家学者经常交流,深入研讨,形成共识,更好地维护上海食品药品安全,提高老百姓的“安全指数”“幸福指数”。同时对此次研讨会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食品药品安全理念。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充分认识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科学谋划、高位推进,将加强食品药品审判作为助力上海平安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保驾护航。
二是要以审判为第一要务,依法从严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促进适法统一。审判实践中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既要做到零容忍,始终以高压态势织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法治网络;又要严格掌握证据标准,准确定罪量刑,做到适法统一,不枉不纵,以高质量审判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殷切期盼。
三是要完善行刑衔接及院校合作,形成合力,构造共建共治格局。审判中要注重做好行刑衔接,协同联动,牢固树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一盘棋”思想,相互配合、积极补位。同时加强院校合作,形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食品药品安全审判工作格局,共同推动上海食品药品安全建设高质量发展。
专题研讨
议题一
在非法添加违禁成分的食品类犯罪中,已售部分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在议题一的讨论中,与会嘉宾们围绕“在非法添加违禁成分的食品类犯罪中,已售部分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展开了热烈讨论。有观点认为要从严把握,因为食品生产中,尤其是农产品、原料产品中,个体生产户较多,即使同一批次也可能存在差异性,故不能以查获的待售产品中含有违禁成分来推定已售产品全部含有违禁成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要严格按照证据标准,在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他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已售产品中含有违禁成分,进而认定对应的犯罪数额。
张绍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与谈学者张绍谦教授认为,食品类犯罪要从严打击,定罪及量刑都要严格按照刑法及刑诉法规定的原则准确认定,无论是入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的证据都必须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故在食品类犯罪的数额认定上也应如此。犯罪数额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现场查获的待售数额,只要经检测含违禁成分,一律计入犯罪数额;二是已销售部分,上家清楚的,批次清楚的,有证据能充分证明含违禁成分的,已售部分销售金额可计入犯罪数额;三是已售部分无直接证据证明含违禁成分,但通过间接证据原则可以推定已售部分含违禁成分的,且被告人未提出反证,已售部分销售金额可计入犯罪数额。
议题二
对涉假药犯罪的处罚,是否必须以药品检验机构作出质量检验结论为前提
在议题二的讨论中,与会嘉宾围绕“对涉假药犯罪的处罚,是否必须以药品检验机构作出质量检验结论为前提”这一问题进行了研讨,一致意见认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并非是认定假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要以查明的证据为依据,只要所收集、调取到的证据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即可依法定罪处罚。
彭文华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与谈学者彭文华教授对该议题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要注意行政法中的“应当”与刑法中的“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中的“应当”是弹性的,并非必须、绝对。二是从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关系看,要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并经法庭的质证才能确定某行为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三是《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通常是指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而某些民间配方及自制中药等无相关国家标准,则无法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测。
议题三
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裁量标准
在议题三的讨论中,与会嘉宾围绕“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裁量标准”进行了深入探讨,肯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支持惩罚性赔偿金,但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宜简单的一律按照销售金额的十倍或损失的三倍进行计算,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综合评判。
姜 涛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副主编
与谈学者姜涛教授认为,一是对同一被告人既适用自由刑、罚金刑又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可能会造成过分惩罚。二是刑附民公益诉讼是以刑事犯罪为前提的,入罪的标准是犯罪数额,公益诉讼中如果单纯以销售金额或造成的损失为基数计算赔偿金额,过于绝对,要同时综合考量七部委《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提及的八个方面综合提出惩罚性赔偿金额。三是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同时要考虑其后续的用途,是弥补消费者损失还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市高院原副院长、上海市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黄祥青对本次研讨会做总结时指出,上铁法院选择食品药品刑事审判中有争议的问题,邀请公检法、行政机关及院校专家,理论与实践结合,通过座谈交流的形式共同研究探讨,值得充分的肯定。同时提出了审理食品药品刑事案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即要坚持正当性、目的性、系统协调性及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他认为,非法添加违禁成分的食品类犯罪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数额,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犯罪数额的,要根据犯罪情节的相当性,综合考量。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坚持系统性思维,在考虑罚金、违法所得、惩罚性赔偿与被告人责任能力以及权利义务的对等情形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数额。
素材提供| 刑庭 李艳杰
责任编辑| 黄诗原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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