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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高额利息
拿着从银行贷的钱
借给朋友
相关民间借贷合同
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小案大民生
王某与李某系多年朋友。后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想向王某借款10万元。但王某手头并无足够资金,面对李某承诺高额利息的诱惑,王某心动了,决定从银行贷款10万元后出借给李某。于是王某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并顺利获得了贷款。
随后,王某立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转至李某账户,李某也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
图片来自网络
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除偿还了部分本金外,剩余本金和利息一直未还。王某多次催讨无果,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裁判
小案大民生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出借给李某的10万元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而是从商业银行贷款所得,王某出借给李某的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扰乱了金融市场稳定,同时也违背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资金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人民法院认定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应返还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但因合同无效,王某主张的高额利息不予支持,仅支持其合理的资金占用费。
法官提示
小案大民生
一、出借人应确保出借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规定,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转贷。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同时出借人对资金来源负有举证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期尚有金融机构贷款债务未偿,出借人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其需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往往需要较高的利息负担,可能还需要支付额外的手续费、服务费等,增加了资金成本,借款人若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出借人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认定上述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时不要求牟利
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都是以牟利为目的,但是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少数企业或个人将从银行获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并不获利的情况。
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是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 源 | 横沙人民法庭
文 字 | 沈天伦 陈强
责任编辑 | 何瑞鹏 陈雨丝
编 辑 | 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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