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部舞蹈作品,都有其最具代表性的动作,那截取这一动作用于商业宣传,是否构成侵权呢?
近期,“月光舞蹈案”迎来了惊天反转,再审过程中,北京高院认为,服化道等元素亦应作为舞蹈作品的一部分予以保护,被诉侵权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月光》舞蹈的著作权。
自起诉起,就《月光》舞蹈中的剪影图案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经历了肯定、否定、再肯定的反转。
裁判观点各有主张的原因在于:原告主张的权利基础是动态的舞蹈作品,而涉及侵权的是静态的装饰图案。但法律并未对舞蹈作品的侵权是动态还是静态进行明确规定,自然也就产生了争议。
显然,深入研究这一案件背后所投射的舞蹈作品与著作权保护问题变得尤为必要。
10月25日晚19:00,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王迁教授,会以“杨丽萍月光舞蹈图片案”为切入点,就舞蹈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深度剖析
10月25日晚19:00
听课领《著作权、商标权民事案件
法律热点办案指引(全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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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舞蹈”图片案焦点争议
一、服装、道具、妆容是否属于舞蹈作品的一部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其中“等”字的未明确给舞蹈作品的构成元素预留了解释空间。
一审法院认为服装、道具、妆容在“等”字范围内,应该与动作、姿势、表情等结合起来,构成舞蹈作品;二审法院否认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在动作、姿势、表情,“等”字不能做扩张解释。再审法院再次否认了二审法院的观点,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
那么在法律法规只有动作、姿势、表情,并没有提到服装、道具、妆容的背景下,“等”字是否可以扩大解释为服装、道具、妆容?
二、单个舞蹈动作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律规定舞蹈作品是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而餐厅使用的装饰图案只体现了单独舞蹈动作,并且几个图案的动作并不连贯,对单独的舞蹈动作是否构成侵权各有看法。
有的观点认为,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在于每个静态舞蹈动作的连接设计和集合,故每个静态的舞蹈动作亦是舞蹈作品独创性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构成侵权。
但也有人持反对态度。王迁老师就曾在《著作权法》一书中提到:静止的、单独的动作、姿势、表情几乎不可能有独创性……仅仅张贴舞蹈表演时拍摄的几张照片,在无法基本还原连续的舞蹈动作设计的情况下,难言构成对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本次课程,王迁教授会就单个舞蹈动作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进行深度讲解。内容涵盖舞蹈作品的构成、“等”字的范围、独创性表达、侵权认定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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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舞蹈作品的构成
(1)法律的定义与艺术界的看法
(2)舞蹈作品与对舞蹈作品的表演
(3)服装、妆容、道具与舞蹈作品定义中“等”的范围
二、舞蹈动作与著作权保护
(1)单个舞蹈动作与独创性
(2)舞蹈动作的组合与独创性
三、对舞蹈作品的侵权认定
【课程收获】
01
了解舞蹈作品的保护范围及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02
了解舞蹈作品的侵权认定标准,明确构成要件
03
单个舞蹈动作及动作组合与独创性的关系
【讲师介绍】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王教授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检察院咨询专家。
王教授荣获“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中国版权卓越成就者”和上海市先进工作者,获得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
王教授出版专著《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和《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教授参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2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和2013年《马拉喀什条约》外交会议中,任“起草委员会”成员和中国代表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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