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宋大海与向芳芳婚后育有两子,家庭和睦。然而,七年后,宋大海与陈菲发生婚外情,非法同居长达十余年,并育有一子。向芳芳愤而起诉宋大海重婚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仅显示婚外情及私生子存在,未充分证明宋大海与陈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不构成重婚罪。
案件评析
在探讨重婚罪的构成时,必须明确一点:单纯的出轨行为或私下的不稳定同居关系,即便伴随婚外子女的诞生,也并不直接等同于重婚罪。关键在于判断出轨方与第三者是否在日常生活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简而言之,与“小三”生育私生子,并非重婚罪的必然要素;唯有通过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方能构成此罪。
那么,如何界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可视为符合此标准:
1.举行结婚仪式:在我国,尽管现代法律以婚姻登记为婚姻合法性的主要依据,但历史上及某些地区,结婚仪式仍被视为婚姻成立的象征。因此,若出轨方与第三者在亲友见证下举行结婚仪式,即便未进行法律登记,也足以表明双方有缔结婚姻的意图,并向社会公开了这种关系,从而可能构成重婚。
2.以夫妻相称并履行夫妻义务:即便没有正式的结婚仪式,若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以夫妻相称,且彼此视为生活伴侣,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如共同居住、经济互助、生儿育女等,这些都能体现婚姻关系的实质。在此情境下,即便未直接称呼对方为“丈夫”或“妻子”,也足以构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对外以夫妻自居:婚姻关系的公开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若出轨方与第三者在社交场合中不避讳地展示彼此关系,如共同出席家庭聚会、朋友婚礼等重要场合,甚至得到对方家人、朋友的认可与接纳,这些行为均表明双方已在外界面前以夫妻身份自居,从而可能构成重婚罪的要件之一。(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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