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和陈某于2020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23年耿某发现丈夫陈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大量转账记录,共计271292.98元,除此之外还在购物软件中发现陈某给王某购买的护肤品、化妆品和一些生活用品等。故耿某将王某诉至红星法庭,请求确认陈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所赠款项全部予以返还。
在审理的过程中,王某称其和陈某之间并未存在婚外情,她和陈某一起经营一家饭店,与陈某是合伙人的关系,转账的钱款均系陈某的投资款,并且在经营过程中王某已返还给陈某9万余元,剩余款项在经营的过程中已经亏损,故无需返还。至于其中金额为520元、1314元等含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礼物是陈某单方面追求王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转账,而王某在此之前不清楚陈某的婚姻状况。
第三人陈某称其和王某之间确实存在合伙关系,但不是所有转账都是投资款,而且陈某会出资帮助王某开店的原因是他们之间存在暧昧关系,王某也知晓陈某是已婚的状态,帮助王某开店的钱是在其爱人耿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夫妻共同财产转的,所以陈某认为耿某有权索要这笔钱款。
红星法庭庭长李丽娜和法官助理骆玲玉在本起案件中做了大量的核实、调查工作,在20多页的转账记录中一笔一笔核对,最终找到陈某和王某之间可查询的转账共有48笔。在这48笔转账中,确认为合伙开店的投资款为7万余元,陈某赠与王某的款项为11万元,王某返还陈某9万元。经过三次庭审,耿某与王某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确认陈某赠与王某11万元的行为无效,王某当庭一次性返还给耿某11万元。
案件结束后,耿某为李丽娜和骆玲玉送来锦旗,并说自己已经和陈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她知道这件事男方也存在过错,很感谢法庭工作人员为这个案件做出的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寄语
婚姻家庭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超出合理边界的感情和有违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审|李丽娜
二审|郝 焱
三审|张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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