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后
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及线下走访方式联系被告李某,最终在村干部的配合下与李某取得联系。因云某年事已高且生活在两千四百多公里外的内蒙古,被告李某也远在四川务工,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法官决定通过线上视频方式进行调解,耐心讲解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的操作规程,最终双方通过视频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经过释法说理
李某意识到自身作为母亲确实未尽到基本的抚养义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考虑到云某抚养孩子的压力和李某现有经济情况,办案法官耐心与当事人沟通,尽力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云小某继续由云某夫妇带领抚养,李某分期补偿支付云小某2024年10月31日之前的抚养费,并自2024年11月起,每月支付云小某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费是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物质保障,父母给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
本案中,李某作为云小某的母亲,不履行抚养义务,云小某有要求李某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抚养费纠纷属于家事案件,涉及到子女的幸福和美好家风的传承,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从经济角度解决未成年人的现实困难,更要重视子女与父母间亲情纽带的维护,充分发挥司法的温情关怀力量,努力通过调解来化解未成年人与母亲之间的矛盾,消除误会,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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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周小青 黄颖娴 -
- 编辑:赵岩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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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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