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9月23日,一位名叫“大娃”的打假博主公开怒怼东北雨姐直播间中售卖的红薯粉条,实际上是木薯粉条,红薯粉条没有红薯,“大娃”称曾三次将购买的红薯粉条送检,但检测报告显示产品未检出红薯基因、只有木薯基因。

该事件让我不仅想起《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名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该罪名的行为模式

(1)在产品掺杂、掺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部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某种性能产品的行为。如以萝卜冒充人参,以土豆冒充天麻等。实践中,假冒他人的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二、什么人能构成该罪名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雨姐该类网络主播如果仅仅是带货,没有参与到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或者,占有其股份,一般情况不构成该类犯罪。

三、如何判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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