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各转供电企业及相关单位: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要求,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增强居民户外充电积极性,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充电负担。现对转供电环节企业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实行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执行居民电价0.5212元/度。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分、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算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四、降低充电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转供电企业以及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检充电设施,并从地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受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五、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各转供电企业应认真履行价格承诺,严格执行公示价格。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不标示或者弱化标识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交易。

六、妥善处理价格纠纷。各转供电企业及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爆光。

投诉举报电话:6185315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