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介绍

某地一农村,村里有一老汉叫老王(化名),老王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农民,在村里辛勤劳作,耕田种地,偶尔打一些小工来补贴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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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一家人省吃俭用,平时顶多买一些五花肉吃,排骨都舍不得买来吃。就这样,经过老王一家人的积攒,老王积攒了不少钱。

由于老王家里的房子还是瓦房,也是老王年轻的时候建的,由于实在是太破旧了,每当下雨时,家里就到处漏水,实在没办法,缝缝补补,一年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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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跟家里人商量好了,决定建新房子,建水泥红砖房,这种房子在农村很常见,不仅耐用,还实惠。

于是,老王就打算进城里,把家里存的钱都取出来,用来买水泥、砖头、沙子等材料。老王考虑到自己年纪大,行走不利索,就跟村里的3个人约好了,一起去城里赶集和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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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出门了,与3名同村人一起出发。大家来到集市,都买了不少东西,买的东西还是较大件的。

4人要买的东西都买完了,就剩下最后一个任务了,那就是跟老王去取钱。由于老王在农村,距离银行较远,交通也不方便,反正都要用钱,避免来来回回跑城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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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老王就把卡里的4万元全部取了出来。银行工作人员看到是老人,也热情招呼老王坐下,并且表示要取4万元现金。

工作人员赶紧解释:由于今天取钱的人较多,100元纸币被取完了,银行现在没100元纸币了,目前还有50元一张的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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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表示,都是人民币,来一趟不容易,没问题,50元的纸币也要。

工作人员就给老王办理取钱业务,工作人员现场把4万元进行打包,一包有100张50元纸币(即是5000元),一共有8包,总计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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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拿到钱后,立即清点,确认无误后,就拿走了,立即离开了银行。随后,3名同村人也跟着老王一起走了。

老王和3名同村人一起坐上了回村的车,4人坐在一起,有说有笑的,表示这次来城里还是比较顺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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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老王下车的那一瞬间,老王拿着的8包现金,竟然掉了4包,由于老王年纪大,反应慢,加上手里拿着其他东西,就没感觉到钱掉了4包。

同时,和老王一起去城里赶集的3名同村人,也是因为要下车了,手里也是拿着很多大件的东西,别说看见钱了,就连脚下的路都没办法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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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老王掉了4包钱,没有一个人看见。老王来到家里,把东西都放好了,准备再次清点一下取的钱,毕竟老王辛苦了一辈子,也没见过这么多现金。

然而,老王一清点,发现少了4包钱,也就是少了2万元。这下把老王急坏了,老王立马联系回来坐车的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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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明确表示,自己没拿那2万,也没看见车里有钱。于是,老王就立马报警。警察也是立即开展调查,查看了老王掉钱附近的监控,从监控上看,老王掉的钱确实不在车上,而是掉在了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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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显示,老王掉钱之后,司机也把车开走了,刚好后面有一名男子大彪(化名)开车路过,大彪看见这几包东西,就捡起来拿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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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立即开展行动,通过视频中的车牌号,找到了大彪,立即打电话给大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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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彪也很爽快,说自己是捡到了5350元,大彪并且同意把钱归还给老王,大彪还表示,老人家丢了这么多钱,应该很着急,自己可以立即归还这捡到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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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老王得知后,却很惊讶,自己明明是丢了2万元,怎么就变成了5350元呢?老王要求大彪把剩余的钱如实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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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大彪表示:老王是想讹钱,自己只捡到5350元,要就要,不要就算了,说完挂了电话。老王一气之下,把大彪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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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一)老王的诉求

1,老王表示,自己是大老远从农村到城里取钱,亲自在银行办理,现场也有取款记录,摄像头等证明,确实是取了4万元。随后,在法庭上,老王当场提供了取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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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王掉钱了,也当场报警了,警察也过来处理,也查看了现场掉钱地点的监控,从监控显示,老王掉的钱,确实是大彪捡起来,拿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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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王从村里出发,到银行取钱,取了4万元,然后一起坐车回去,下车时掉钱了,这一系列的过程,老王的同村人可以证明。

根据《民法典》 第314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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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上所述,老王的诉求是,要求大彪归还自己掉的2万元。

(二)大彪的反驳

1,大彪表示,那天大彪开车路过,确实是看到了地上的钱,也确实是自己捡起来了,拿走了,但是,自己要看车,没时间去数钱有多少,大彪也是一直在开车,没过多久,大彪就接到警察的电话,也接到了老王的电话,大彪都是一口答应,如实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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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彪认为,老王掉钱的地方,是一个公共场所,也是一条大马路,人来人往,老王掉的2万元,会不会被其他人捡走了,路上不止我一个人,谁也不能保证,其他人不会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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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捡了老王掉的钱,好心同意归还,反而说是掉了2万,况且,你们又没有人亲眼看见,我就是捡到了2万元整,不能就这么认定我拿了2万元,太伤心了,那么,我也可这么认为,老王和证人同村人,他们是一伙的,他们是同一个村子的人,都是很熟悉的关系,我就认为他们是合伙来讹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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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审法院的审理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认为,大彪捡到钱了,就应该按照民法典 第314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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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大彪没有主动上交,而是把捡的钱,拿回来家里去。是警察通过路边视频监控,找到大彪车牌,进而找到大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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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官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酌情处理,法官判决:大彪归还2万元给老王。

(二)二审法院的审理

一审判决下来之后,大彪哪还坐得住?直接跳起来了,明明是自己捡了5350元,而且自己愿意归还,但是,反而被认定自己捡了2万元,还要自己掏钱14650元给老王。大彪不服,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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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却发现了不一样的看法,二审法官是这样认为的:

1,本案件中,老王所说的证人,是老王自己的同村人,也是很熟悉的人,那么,他们之间,是完全有可能存在利益关系的,所以,同村人的证人证言就存在不可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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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确实是由警察参与调查,并且也有监控显示大彪捡钱了。但是,视频显示并非高清,也看不清楚,也不能确定老王就是掉了2万元,同时,也看不清大彪就是捡到了2万元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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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定义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综上所述,法院重新梳理和复盘分析这个案件,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老王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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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里,终于松了一口气了,应该是二审法官火眼金睛,看清了老王和证人同村人是一伙的,存在利益关系。大彪只需要将捡到的5350元,归还给老王即可。不然,大彪要自掏腰包14650元给老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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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编有话说

好在二审法官及时纠正过来了,不然,大彪同意归还捡到的钱,反而被老王讹走1万元了,那就让大彪心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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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我们捡到钱了,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送去派出所,交给警察叔叔保管。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很多麻烦,又能发扬我们传统美德,拾金不昧,主动上交的好品德。多学法少走弯路,活到老学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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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声明:
本文章案例并非发生在当下,请留意。本文章仅供案例学习分析,案例过程和细节存在一定虚构情节,如有侵权或不当之处,请立即联系本人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