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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区检察院依法追诉一起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吞企业钱款案。日前,当地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汤某、蓝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30万元至1万元不等。

在诉讼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共计退赃退赔400多万元,均向被害企业予以返还或退赔。该案的办理严厉打击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有效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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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深挖细查发现漏犯

被害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钨制品民营企业。2021年至2022年,新罗区检察院办理了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总经理助理周某、前员工路某(均已判决)职务侵占一案。3人通过多种方式,侵占公司巨额财产达2亿多元。

在梳理涉案账户资金走向的过程中,王某等3人与该公司钨品分厂厂长林某、副厂长汤某、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蓝某的账户间存在多笔频繁流转的资金脉络,逐渐引起新罗区检察院办案组的注意。

面对办案组的讯问,王某、周某、路某避重就轻,模糊应对款项来往性质。为夯实证据体系,办案组主动出击,多次走访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流程、内部结构、生产业务环节等,查阅证据材料分析研判,发现王某等人在占有公司钱款过程中,部分环节必须由他人配合完成。再结合林某、汤某、蓝某在企业中的职务职权以及双方之大量不正常资金来往记录,办案组经审查认为,林某、汤某、蓝某具有与王某等人共同侵占企业钱款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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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2

抽丝剥茧调查核实

为进一步核实印证林某、汤某、蓝某的账户与前案王某等人多笔来往资金的性质及具体犯罪手段,办案组多次与审计公司沟通审计方向,同时引导公安机关扩大调取涉案账户流水,并结合企业业务环节细致梳理流水走向脉络,抽丝剥茧出涉案嫌疑人更隐蔽的作案手法。

原来,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前案王某、周某指使合作商配合,采用阴阳合同、低进高开、截留私分等多种侵占手段过程中,部分原材料供应商在收取企业对公账户转出的采购款后,又有“分支款项”转入林某、汤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在尾废料处理环节,收购商将货款直接转入林某、汤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再转入王某、周某等人控制账户分赃;在处理尾料钼酸销售过程中,前案王某擅自私立小金库,指使蓝某提供其个人账户收取本属于企业的钼酸销售款,再与林某、汤某等人分赃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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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3

侦查监督取得实效

结合证人证言,办案组印证了前案王某等人在企业多个生产环节采取多种手段侵占公司钱款的过程中,林某、汤某、蓝某均参与其中且染指分赃,最终认定3人与王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由公安机关对林某、汤某、蓝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补充侦查

在引导公安机关继续取证、巩固完善证据链条的同时,办案组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建议公安机关同步对林某、汤某、蓝某的涉案账户、相关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措施。公安机关经补证后,对林某、汤某、蓝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移送审查起诉。随后,新罗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引导被告人退赃退赔。日前,新罗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司法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融合发展的体现。新罗区检察院始终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提升监督质效,不留办案“死角”,同时承载着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帮助被害企业挽回损失,依托“护航民企‘检助理’”品牌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维护企业合法权利,为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供稿:第一检察部

责编:林震、游婷、陈雯

审核:郑荔丽

监制:傅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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