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侵犯他人人格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人们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开始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安慰和精神利益的保护。在被侵权人获得胜诉后,如侵权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涉及判决书中赔礼道歉的判项应当如何执行?近日,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并执行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01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同属灌阳县西山瑶族乡下涧村第八村民小组村民。2021年12月14日上午8时许,在灌阳县西山瑶族乡下涧村小箐屯,原、被告因被告用水泥浆冻路面台阶时发生争吵,被告朝向原告并当着众人的面将自己的外裤脱下,并用脏话骂了原告。次日,被告向在现场冻路的施工人员解释其行为不是针对旁人只针对原告。
原告谢某某认为自己是年满古稀的男老人家,被告罗某某的言行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人格尊严受到了无比的侮辱,故向法院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罗某某当面向原告道歉,并赔偿原告人格尊严损失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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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件审理
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理应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被告针对原告当众脱裤羞辱原告之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当面道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人格尊严损失费30,000元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遭受被告的脱裤行为而存在精神损害或存在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故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罗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谢某某当面赔礼道歉,并驳回原告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罗某某迟迟未向原告谢某某道歉,谢某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3
案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罗某某仍未意识到自身错误,执行法官多次耐心的与被执行人沟通,对其释法说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需承担的不利后果,唤醒其道德良知,让被执行人真诚悔过,同意赔礼道歉,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被执行人罗某某当面向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赔礼道歉,修复了申请执行人的精神性损害。
法官说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官提醒切勿一时冲动作出不文明的言行,不单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保护和恢复受害人人格尊严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礼道歉不仅保护了人格权,还有助于在精神上抚慰受害人,妥善解决矛盾。
2、裁判文书发生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义务人将面临承担迟延履行利息、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拒执处罚等不利后果。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灌阳法院
图文:段斯琳
审核:谢良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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