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券市场由两部分组成:
1、证监会主管的交易所市场,分为沪深交易所两个市场。
上交所于1990年成立,当年就开始进行债券交易。
而几乎同时成立的深交所,直到2003年才开始进行债券交易。
2、人民银行主管的银行间市场
早年,商业银行都在交易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但由于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参与股市的情况十分普遍,例如为新股申购提供资金支持等,引起了央行的担忧。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间债券市场于1997年6月成立,央行要求所有商业银行从交易所市场转向银行间市场。
此外,还有个从属于银行间市场的柜台交易市场,以供个人和企业投资者及时买卖国债,但规模很小。
我国债券种类繁多,分别有不同的主管部门。
1、证监会主管的债券
主要是公司债,于2007年推出,当时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发行。2015年,扩大到所有的公司制法人,并逐步走向备案制。
公司债分为三个品种:
(1)大公募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
(2)小公募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
与大公募相比,小公募对于发行人的资质要求有所降低,但对投资者的要求有所提高。
两者都属于公募债券,不受投资者人数限制。
(3)私募债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
证监会主管的其他债券:
(1)中小企业私募债
未上市的中小微企业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债。
(2)企业资产证券化ABS
实行备案发行制。
(3)可转换债CB
由上市公司发行,持有者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为新增股份的债券。
(4)可交换债EB
上市公司股东抵押其持有的股份给托管机构而发行的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为股票。
2、原来由发改委主管的债券品种,2023年划转给证监会主管。
(1)企业债
发行人以国企为主,主要分为城投债、产业债和项目收益债。
市场上所说的城投债,大多属于企业债。
(2)铁道债
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即国铁集团发行的信用债。
3、交易商协会主管的债券
中国银行间交易所协会,于2007年由央行金融市场司剥离部分职能而成立。
中国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等。
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券品种,大部分都是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
(1)超短期融资券SCP
简称超短融,期限不超过270天。
(2)短期融资券CP
简称短融,期限不超过1年。
(3)中期票据MTN
期限1年以上。
(4)资产支持票据ABN
本质上是一种资产证券化债券,基础资产以融资租赁权和应收账款为主,还有些公用事业的收费项目。
(5)项目收益票据PRN
发行主体一般为项目公司,以项目收益为主要偿债来源。
(6)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非公开向特定投资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4、央行主管的债券
(1)央行票据
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
(2)政策性金融债
由三大政策性银行发行,国家信用作背书,被认定为利率债,没有信用风险。
(3)商业银行债
期限1年以上,一般3~5年,不纳入同业负债范畴。
如果期限在1年以下,算同业负债,受到同业负债不超过银行总负债三分之一的限制。
(4)同业存单
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其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5)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
商业银行为增加二级资本公开发行的债券,期限较长,最常见的是5+5年。
5、金监总局主管的债券
1、保险公司次级债
2、信贷ABS,即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6、财政部主管的债券
1、国债
2、地方债
发行人是省级政府以及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由财政部代发代还,实行限额管理。
根据风险特点,以上债券可以分为三部分:
1、利率债,只有利率风险,没有信用风险。
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中央汇金公司发行的汇金债也属于利率债,但不是常态化发行。
2、准利率债,信用风险较低。
地方债、铁道债。
3、信用债,有信用风险。
根据发行人性质分为金融债与非金融债。
交易场所
1、由证监会主管的债券,原则上在交易所市场交易;
2、由央行、金监总局以及交易商协会主管的债券,原则上在银行间市场交易;
3、其他债券,在两个市场都可以交易。
托管机构
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托管;
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托管。
其中,中债登公司负责所有的利率债和部分信用债的登记托管结算,而上清所负责部分信用债的登记托管结算。
还有些债券,例如国债,可以在两个市场交易,往往在发行时采取跨市场托管,主要是为了方便进行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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