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岳某诉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31日,岳某与家人到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泡温泉,岳某在从温泉池向外迈出时摔倒受伤,受伤后当晚在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的客房居住,2022年2月1日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客房询问岳某伤情后,岳某在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员工及家人的陪同下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关节腔积液、左侧腓肠肌肉内侧头肌腱损伤,支付经医保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14882.01元。2023年4月21日,岳某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进行左髌骨骨折术后内固定装置去除术,住院治疗2天,支付经医保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9745.32元。2023年10月25日,岳某向法院申请对其受伤后的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3年12月7日,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大司鉴中心[2023]临鉴字第1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岳某左膝髌骨骨折手术治疗,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60为宜。原告岳某支付鉴定费用1400.00元。
二、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岳某在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温泉池向外迈出时摔倒受伤,并主张摔倒原因是未铺设防滑地垫,亦未尽到提示义务。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抗辩称岳某受伤处已经铺设防滑垫并有提示“小心台阶”红字提醒,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事发温泉现场照片的时间记载为“1月31日”,但无具体年份,同时还自认事发现场有监控录像,但其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事发温泉现场的具体情况。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已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岳某摔伤的后果承担责任。同时,岳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受伤时属于69岁的高龄老人,其参与泡温泉时应尽到谨慎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其陪同的家人也应尽到照顾义务。综合本案事实,法院酌定由双方各承担50%责任。对于岳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按50%予以保护。判决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岳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2642.82元;驳回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一是明确旅游设施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作为旅游设施经营场所的提供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环境。本案中,旅游设施经营者应对经营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并进行充分的提示,如设置警示标识、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确保场地设施的安全性等。二是强调消费者自身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本案也提醒消费者在参与各类旅游活动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将自身安全完全依托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在旅游活动中应谨慎而合理的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在参加旅游活动时,消费者应充分注重自身安全,在参与活动前了解相关风险,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二:黑龙江某旅游有限公司诉王某某、第三人丁某某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黑龙江某旅游有限公司在去王某某经营的某景区踏察时,被告王某某向该旅游公司负责人丁某某推荐其投资的另一处旅游风景区,并带领该旅游公司负责人丁某某等人前往实地查看,丁某某对该旅游风景区印象不错,认为环境好,适合游玩。王某某便向丁某提出可以办理独家代理手续,组织游客前来游玩。丁某某觉得这是一个挣钱的好机会,同意了王某某的提议。因事先没有准备相应合同,便临时拿出普通合同增添了几项条款就签订了,同时丁某某向王某某缴纳了2万元保证金。但签订协议后,黑龙江某旅游有限公司认为王某某未通过其旅行社私自接团未保证其独家代理,损害其利益;王某某则认为黑龙江某旅游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前来旅游次数太少,无法保证其经营利益。经多次协商未果后,黑龙江某旅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返还保证金。
二、裁判结果
为及时妥善、公正高效化解旅游纠纷,营造良好旅游环境,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王某某返还黑龙江某旅游有限公司13000.00元,于2024年7月24日给付2000.00元,于2025年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11000.00元;黑龙江某旅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之间的纠纷主要系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不规范导致的,双方对合作细节未作出详细约定,导致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在此,提醒广大旅游从业经营者,在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过程中要切实筑牢企业规范管理风险防线,充分运用法治理念和风险意识管理企业,注重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合同履行应以诚信为本,善意履行,不能以市场行情变化、预期利益不能实现为由违约。如果确实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或变更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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