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这两天,上海女子沙白在瑞士自主选择死亡(有媒体称之为“安乐死”,但我觉得不是很准确,称之为“自主选择死亡”似乎更贴切,具体理由后面会谈)引起了全网的热议。
我前两天也写过一篇关于“安乐死”在我国的刑法实践的小文,试图从现行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安乐死”的在我国的司法耐受度。
文章发出来以后,后台看到评论很多,在文章被下线之前就有一百多条,除了部分情绪化的表达之外,很多评论都给我和我的朋友小文(他还在境外旅游)深深的启迪,让我们对人生的意义、生死的抉择、社会的伦理等有了更进一步的思考。
如果有朋友对沙白事件还不太清楚,这里简单再陈述一下:
42岁的女子沙白在20岁时得了红斑狼疮,最近由于疾病发展到肾功能衰竭,经过慎重考虑后她选择了去瑞士,在某“安乐死”机构的帮助下自主选择死亡,并在网络平台分享了自己最后的日子。
如果不出意外的话,现在的沙白,已经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
以下是小文和我关于此事讨论的部分内容。
1、红斑狼疮在医学上是绝症吗?为什么沙白会因为该病而“自主选择死亡”?我们该怎样看待红斑狼疮?
后台有很多留言都提醒我,红斑狼疮并不能算是一种致命的疾病,红斑狼疮在遵循医嘱,规范治疗下,已经是可控的慢性疾病,不要因为这起事件而“闻狼色变”。
我也查了一下资料,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是一种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虽然它可以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但确实并非所有患者都会经历致命的病程。
红斑狼疮的症状和病情的严重程度因人而异,有些患者可能症状较轻,经过药物和生活方式的控制可以维持良好的生活质量。然而,严重的红斑狼疮可能会影响到多个器官系统,如肾脏、心脏、肺、血管、神经系统等,甚至会导致生命危险。
而且近年来,随着医学的进步,红斑狼疮的治疗方法和管理水平大大提高,早期诊断和正确治疗让许多患者能够有效控制病情,降低并发症的发生率。使用免疫抑制剂、类固醇、抗疟药等药物可以帮助控制症状,延缓疾病进展。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我不能认可沙白的瑞士之行是“安乐死”,而是只能称之为“自主选择死亡”。
同时,我们更不能因为沙白的选择,而对红斑狼疮产生误解,甚至对该病患者产生歧视甚至恐惧。
2、既然红斑狼疮并不是绝症,那为什么沙白的病情会恶化得如此严重?
根据网上的一些材料披露,沙白应该是一名更追求生活质量的女性,她不能接受在红斑狼疮治疗过程中因服用药物而产生的肥胖、秃发等体型和外貌的变化问题,甚至不能接受“少晒太阳”。
所以可能她并没有完全遵照医嘱去服用激素类药物等,甚至还违反医嘱去“晒太阳”。
当然,以上都是网络传言。
假设这些传言是真实的话,除了她身体的个体差异以外,“不遵医嘱”可能也是导致其病情恶化的一个主要原因。
网上有一名网红医生依据这些传言,痛心疾首地称其为“作死”,也不能说没有道理。
另外,著名影视女星周海媚(2023年病逝,终年57岁),据传也是长期被系统性红斑性狼疮所困扰,这可能也是她英年早逝的重要原因。
我的少年白月光就这样离开了我们,真的是天妒红颜。
3、沙白有没有权利为了生活质量而选择“不遵医嘱”?
这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
有的人为了能活下去,觉得为了治疗疾病,肥胖、秃头并不是什么大事,保持心态的健康,精神的愉悦,为父母、为家人坚强地活下去。
甚至可以像牲口一样活下去。
那么,就算承受了肥胖、秃头,病情还是继续恶化下去。
如果需要你长期忍受持续的疼痛呢?
如果需要截肢呢?
如果需要长期卧床不起,让亲人照顾呢?
如果你的亲人为了照顾你而身心俱疲,狼狈不堪,甚至也得了重病呢?
我们还能依旧坚强的选择坚持下去吗?
4、沙白有没有权利选择“自主选择死亡”?
这又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要尊重个人选择自主决定生活的权利,就自然就包括结束自己生命的选择权。
而大多数观点则认为:生命是神圣的,任何自主结束生命的行为都是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且生命只有一次,绝不能轻易放弃。
但是在现代社会,大多数人又能赞成,如果是在某些存在无法治愈的疾病、身体极端痛苦或者严重残疾的情况下,个体是有权利做出放弃生命的选择,这就是一般所称的“安乐死”。
哪怕在法律层面上,只有少数国家对“安乐死”明确认可,但在实际司法层面,法治也会对这种情形下的“安乐死”法外容情,网开一面。
但是,这起事件中她的父亲,真的很让人心疼。
父亲能陪她去瑞士,一定是经历了巨大的思想斗争,哪怕嘴上表示支持,但从视频中也能看出极大的不舍和痛苦。
作为一个父亲,亲身陪伴和亲眼目睹自己女儿因为一个并不致命的疾病而自主选择离去,这可能是最痛苦的决定,这种痛苦甚至将伴随他的余生。
网传沙白朋友爆料,沙白其实远没有视频中看起来那么洒脱,她的身体已经被击垮,去瑞士前就已经不能走路,需要坐轮椅,而她的父亲为了照顾她也患上了中度阿兹海默症。
难道她坚持拖下去,就是对父亲的尽孝?就是“尊重生命”?就是“顽强地与病魔作斗争”?
我想,蝼蚁尚且偷生,沙白不可能不明白这一点,她从20岁开始就得了红斑狼疮,到现在已接近20多年,相信她早已做出了自己的选择。
她是成年人,也有权利做选择。
如果她的选择确实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得到了直系亲属的认可,也得到了瑞士专业机构的认可。
那我们也要尊重和理解她的选择。
5、假设沙白的选择是可以被接受的话,她为什么要花70万元(网传全部费用)去瑞士找什么机构协助她放弃生命,买根7块钱的绳子不是更具性价比吗?
我查了一下沙白寻求帮助的名为“Dignitas”的瑞士机构,这家机构是一家专门帮助罹患绝症和有严重身心理疾病的患者,在合格医师和护士的协助下安乐死的机构。
沙白没有提到她在该机构采用的是什么形式的服务,但是一般来说,这家机构在对申请者进行极其严格的审核和确认后,提供的服务为:
先口服止吐剂;半小时或一小时后,将粉状的戊巴比妥(一种镇静催眠药)溶于水或果汁中,服下足以致死的高剂量。有需要的话,可以使用吸管。过量的戊巴比妥会抑制中枢神经系统,使得服用者在五分钟内睡着。该人呼吸会变得愈来愈浅,直到停止呼吸。通常来说,从麻醉到完全昏迷会在服药后三十分钟以内发生。
听起来确实比较“安乐”。
除了法律因素之外,个人体验的“安乐”可能也是她做出花费巨资前往瑞士的原因。
当然,很多人对此也是嗤之以鼻,“你都已经做了这样的选择,这70万元就不能留给你的父亲安度晚年吗?”
这又归结到前面的个人选择问题了。
在这件事情上,还是尊重个体选择吧。
6、中国有没有推行“安乐死”的必要?假设中国也推行“安乐死”的话,会不会被滥用?会不会造成“被安乐死”?
从后台评论区来看,有几条希望国家能推行“安乐死”的留言让我看了心情非常沉重。
这几位都是身处绝症晚期,身心蒙受巨大的痛苦和煎熬,也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他们是真心希望国家能推行“安乐死”,让他们得到解脱。
反对的声音也很强烈,主要有以下这些意见:
第一、反对的声音
这一派人是对“安乐死”本身持反对态度,认为,好死不如赖活着,生命值得留恋等等,这里就不赘述了。
第二、怀疑的声音
这一派人虽然不否定“安乐死”的必要性,但是认为:放开“安乐死”就是打开“潘多拉的盒子”,没有严格而缜密的程序去确认“安乐死”人员的客观情况和真实意愿,等于就是为“合法杀人”开辟通报。
有的求生意志还很强烈的老年人就有可能被不孝顺的子女设计成“安乐死”的需求者;有的人员就会像“被精神病”一样成为“被安乐死”;还有的老年人会被这种风潮所挟持,以“不拖累子女”、“早走早安乐”等社会舆论所裹挟而不得不走上“安乐死”的道理;甚至还会一些器官移植的需求方也会利用“安乐死”实现犯罪目的等等。
总之,这派人对在中国推行“安乐死”的制度性保障充满怀疑,害怕好的想法被利用,而最终造成不可预料的恶果。
对于这个问题,也是一个无解的话题。
但是在我国逐渐老龄化的今天,回避这个问题也不是科学的态度,还是希望全社会能理性对待在这次沙白事件,在珍爱生命与尊重个体选择之间多做思考。
生命的长度与生命的厚度,如果注定只能选择一样的话,你会做出怎样的选择?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