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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但行政法中并未对“非法财物”准确界定,通说认为,“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为了实施违法行为而使用的资金或者设备等财物。一般认为,非法财物不包括加工、生产的产品和经营的商品。

没收的非法财物大致有两类:一种是不属于当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另一种是当事人所有,但将其用于了非法活动。

对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上缴国库原则。财物转化的款项必须尽入国库。二是物尽其用原则。能利用的物质,必须经技术处理后再利用。三是环境保护原则。对于没收物品的处理,要符合环保的技术规范,不能污染环境。四是公开处理原则。对于没收的物品,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私自处理。

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没收的非法财物处置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销毁。对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或者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的政府公物仓予以销毁。

第二,拍卖。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拍卖。行政机关决定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进行拍卖后,应当首先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并与拍卖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签订以后,由拍卖企业实施拍卖。对于鲜活物品和其他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可以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

第三,变卖。属于应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作为废旧物品变卖。

第四,移交处置。比如文物类的移交国家和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赌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应当移交公安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对于依法没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或者经有关部门同意后交由科研机构用于科研。

第五,捐赠。如罚没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没有捐赠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其他方式。对于无法直接适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处置的,执法机关与同级财政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处置方案,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后进行处置。

法条援引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来源:行政法实务碎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