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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仙游法院对涉案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仙游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法院门户网(http://fjxyxfy.chinacourt.gov.cn/)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现将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

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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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自勇: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3)闽0322民初5416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不准陈金兰与罗自勇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陈金兰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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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珍国:

本院受理原告陈清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闽0322民初5644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陈珍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清良借款本金120000元该款2023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 3.5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陈珍国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公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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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明峰、王明钦:

本院受理原告蔡庆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闽0322民初5709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卢明峰、王明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蔡庆松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款自2023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3.5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卢明峰、王明钦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公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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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志鸿:

本院受理原告蔡建彬与被告魏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

判决:魏志鸿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蔡建彬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1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3.55%计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魏志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公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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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盛友:

本院受理原告薛兰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闽0322民初61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丨仙游法院、网络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