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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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例一:某学校未按规定留样案

【案情简介】2024年01月12日下午,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留样柜内未对当日售卖的早餐炒菜“黄瓜炒火腿”进行留样,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01月12日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当场向该学校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04月19日上午市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学校食堂进行复查,发现该学校食堂留样柜内未对当日售卖的早餐“麦片粥”进行留样,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构成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于2024年05月13日经市监局审核后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例二:某学校未按规定查验进货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02月26日,市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在食堂操作间发现正在使用的鸡汁麻辣鲜,但不能出示该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02月26日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当即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04月19日,市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在食堂操作间发现正在使用的海天生抽酱油,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该学校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4年05月07日经市监局审核后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案例三:某学校未按规定留样案

【案情简介】2024年02月26日,市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该学校未按规定留样(食谱中有小米粥,留样柜内未对小米粥进行留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2024年02月26日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当即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05月14日,市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该学校仍旧未按规定留样。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于2024年05月23日经市监局审核后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商丘食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