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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延迟退休政策明确,从2025年起,男职工、女干部、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将逐步延至63周岁、58周岁、55周岁。现在,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和覆盖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中国将实施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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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条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且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2. 资金来源:病残津贴所需资金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3. 津贴标准和支付期限:病残津贴的月标准和支付期限,将根据参保人员申领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月标准将根据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4. 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的地点,将按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5. 是否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继续就业并按规定缴费,从恢复缴费的次月起,将停发病残津贴。

6.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需要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还将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

7. 责任追究:如果有人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人社部门将责令其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原有的病退取消,病残津贴取而代之

原来的病退政策,主要是指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允许他们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制度。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2025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病残津贴制度,以取代原有的病退政策。

此外,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如果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也可以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病残津贴的引入,不仅覆盖了更广泛的人群,也取消了之前病退政策中的一些限制,如年龄和工龄的要求,从而为更多的职工提供了保障。同时,这一政策也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改革相结合,以适应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

二、病残津贴和工伤保险,有何区别?

病残津贴和工伤保险是两种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它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保障对象、保障条件和待遇内容等方面。

1. 保障对象不同

工伤保险:主要针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保障的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病残津贴: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2. 保障条件不同

工伤保险:需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条件,或者患职业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病残津贴:不限定工作原因,只要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可申请领取。

3. 待遇内容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等,具体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病残津贴:主要提供按月领取的病残津贴,用于帮助参保人员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

4. 资金来源不同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5. 政策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旨在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的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病残津贴:旨在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职工提供适当的帮助,保障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生活。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和病残津贴在保障对象、条件、待遇内容、资金来源和政策目的上都有所区别,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不同情况下的职工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如果均满足病残和工伤条件,可以同时领取吗?

如果职工同时满足工伤保险和病残津贴的领取条件,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同时领取的。

如果职工因工伤致残,他们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而病残津贴则是针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一种帮助。这两种津贴旨在提供不同的社会保障,分别对应不同的情况和需求。

如果职工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恢复劳动能力并重新就业,应停止领取病残津贴,并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样,如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停止,例如因为他们已经恢复劳动能力并重新就业,他们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申请病残津贴。

在任何情况下,职工都应当遵守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确保其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附上文件原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第三条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第四条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第六条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第八条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第九条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条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在做出正式审核决定前,需经过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

第十三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来源:本文综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华社编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平台观点,仅作分享用途。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