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相关条款为治理以人机合成创造力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创新 生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人形机器人产业迎来快速发展。图 /王欣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创新活动中的运用,人类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发明创造日益频繁,形成了新的人工智能创新生态。美国知识产权学者由此提出了“人机合成创造力”的概念,其被视为人类创造力的人机合成性替代物。
人机合成创造力的发展与广泛应用,带来了无法由技术化解的社会冲击,也对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政策及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新的挑战。
人工智能创新生态对公共利益的挑战
人机合成创造力具有创造门槛低、成本低、效率高、需要存储的个人知识少等特点。一方面,通过实现工程化的最大似然概率逻辑推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表观形式已与人类创作内容无异,展示出强大的创造力。另一方面,人类自然语言与机器语言转化的技术突破使创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主体从相关专业领域技术人员拓展到不具备任何技术背景的一般人员。
这些特点使得人工智能的出现与发展一定程度上与知识产权制度意义更加类似。两者都善于挖掘人类的既有知识成果,降低了社会各群体获取知识的成本和开展科技创新的门槛、成本与风险,支撑技术的最新发展,助力实现人类创造的多样性。
但是,人机合成创造力的发展与广泛应用必然带来无法由技术化解的社会冲击: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依赖大数据,数据采集与使用过程可能涉及侵犯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问题;人工智能正打破现有社会结构的平衡。它的广泛应用必将导致闲置劳动力,增加人类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创新的依赖性,甚至冲击社会伦理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不均衡会加剧世界资源分配不平等。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特点在于迭代式更新,人工智能技术分享不充分必然加剧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差距。
基于这些冲击,如何在低成本获得、整合与分享知识的情况下持续 有效地激励人类创造力并维护其他基本人民权利,是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等创新政策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以人类创造力为核心,是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及人的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该制度的意义在于鼓励科技创新与维护消费者利益,从而增加社会福利。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有效激励前沿技术创新与应用,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是该制度要解决的长久基本议题。
为综合提升公共利益,近年来我国在规范知识产权的“入口”与“出口”的相关基本法律规定上进行了进一步加强与优化。
在引导知识产权的规范申请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来加大力度起打击申请、代理非正常专利或商标的情形,2022年发布《关于持续 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2023年发布《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 办法(试行)》。这些举措的目的在于提高知识产权质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降低由低质量专利或恶意注册商标所带来的不必要的社会交易成本与不良国际影响。
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2021年专利法新增第二十条,严格控制与排除滥用专利权行为,同时增设开放许可等特别许可类型,在强制许可的规定上更加灵活地促进专利运用。该举措目的在于维护高专利质量,降低由专利所带来的不必要的社会交易成本。
此外,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旨在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在整套制度下,以上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或法律条款尤其对引导知识产权申请与运用初见效果。
在申请方面,一方面,抗病毒产业链、数字技术产业链等对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数量不断攀升;另一方面,自2022年,我国市场对商标囤积的热度削减,全国商标申请总数出现持续下调。
在运用方面,我国知识产权运用稳中有升,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额在过去3年逐步攀升。行政机构也在市场治理中对知识产权与市场经济呈现尊重态度。自专利法2008年新增强制许可条款以来,有关部门并未对任何专利执行该条款。即便面临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我国面对艰巨的独立开发新药与疫苗的攻坚工作与同期国外的最新抗疫医药成果,却并未对任何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虽然部分药企主张推动强制许可使用,但对强制许可谨慎与谦抑的行政与执法态度在抗疫药品的国际合作上确实已为我国带来明显了的国际信 任。例如,5家中国药厂获得了免费授权生产辉瑞新冠口服药瑞派乐的资格。
制度调节人工智能的负面影响
知识产权制度是引导规范且积极地开发与使用人工智能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核心保障。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相关条款为治理以人机合成创造力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创新生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比如在专利申请方面,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明确细化了对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专利技术分类,为引导与管理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作出了有效部署。
但在全面规范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申请与运用以维护公共利益方面还有提升空间,否则可能会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规范运用,甚至激发该技术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应具体考虑以下几点建议。
其一,明确专利法第五条非正常申请的情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限制。数据爬取、智能换脸等技术既有应用价值,也存在法律或道德争议,是当前各界积极尝试治理的对象。获取专利是对技术应用的鼓励,一方面推动技术公开与传播,另一方面激励发明人推广该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能力与影响力大,一旦造成违法或违反社会道德的后果,事后治理成本高。因此,专利制度不能搁置第五条,忽略人工智能潜在的其他不良法律或社会问题,而应通过驳回申请或判定无效的方式,引导社会开展有益的人工智能技术研究。
其二,明确规范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发明创造或专利申请撰写的行为。2024年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已两度发布指南,明确了针对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的发明专利申请可能会适用的特殊审查要求以及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撰写专利申请时发明人和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对人工智能技术在发明创造与专利申请撰写过程中的使用避而不谈,不会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但会导致低质量专利的累积,加剧不必要的后续审查负担与社会交易成本。同时,一味放纵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会加剧不同规模企业间的创新差距。长此以往可能会造成人类创造力低下的不良后果,违背现代专利制度的初衷。
其三,采纳著作权法定许可作为早期激励人工智能开发的政策调节工具。与专利法明确规定针对半导体技术可以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不同,著作权法尚未针对任何技术领域对著作权设定法定许可。以美国立法经验为例,在新类型数字技术发展早期,法律保护的利益更多是在于促进技术本身的应用与发展,从而期待技术带动经济发展,因此在立法与法律实施的平衡上对私有权保护会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当技术发展逐渐成熟,技术产品普及应用,再调整立法,以设定法定许可的方式 确保技术的继续普适性运用,并对著作权人进行补偿。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爆发式发展早期,但使用著作权作品进行高质量的算法训练却存在法律不确定性,尤其会阻碍很多小企业尝试开发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
其四,推动立法治理商标恶意 抢注与恶意诉讼问题。虽然多个法院发布典型案例,针对规制商标恶意抢注或恶意诉讼问题作出了典范,但是在缺乏立法性明确的情况下,面对由于抢注商标而造成的市场商品混乱、市场管理混乱的情形,地方基层行政执法部门难以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当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降低了复制和仿制成本,缺乏对恶意抢注 商标问题的系统化治理会进一步增加消费者对商品的筛选成本,有悖商标法本意。
人工智能的技术突破既为人类社会带来价值,也带来诸多风险和挑战,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引发巨大的公共安全危机。为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为社会带来的积极效果,知识产权应积极发挥其制度性作用,激励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引导人工智能技术的规范使用。
(文章来源:《创意世界》2024年10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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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范晓华,审读: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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