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 任一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可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依据
阅读提示: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被执行人的财产分散于各地时,仲裁裁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选择向任一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执行?当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辖区内的多个财产线索,执行法院经调查确认属实的,可将其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依据。
案情简介
一、2022年1月13日,海南一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国际仲裁院(2021)海仲案字第417号裁决,立案执行了申请执行人某律所与被执行人林某某(住所地为中国台湾)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琼96执97号。
二、执行中,海南一中院于2022年1月13日在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财产查询。多家银行均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账号有余额。
三、2022年1月24日,海南一中院实际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海口某支行账号中的余额人民币12.35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海口某支行账号中的余额人民币12.2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某支行账号中的余额人民币0.96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某支行账号中的余额人民币306.7元。
四、2022年1月24日、2月10日、7月8日,海南一中院多次在执行系统上发起对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财产查询。执行系统中相应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无证券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网络资金信息。
五、海南一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律所申请执行不符合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中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琼96执97号之二裁定(以下简称97号裁定),驳回某律所的执行申请。
六、某律所不服,向海南高院复议。海南高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琼执复180号执行裁定:撤销一中院97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海南一中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海南高院认为:
1.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海南一中院在立案执行后,通过执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林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琼海市的多家银行账户存有存款,并予以实际冻结,冻结金额达133439.26元,已经对本案予以实际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多地有存款,可以视为存款所在地的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此时,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一中院申请执行,一中院也已经立案,因此一中院再以被执行人林某某在该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不符合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管辖条件为由,作出97号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显然与事实不符,也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当事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还是应当向破产法院申请,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应由破产法院进行审查,主要理由在于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应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见延伸阅读案例1、2)部分法院认为应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主要理由则在于《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并未排除其他法律专门管辖规定的适用。(见延伸阅读案例3)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1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海南高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可知,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是略有区别的。为了方便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予以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执行人林某某住所地位于中国台湾地区,所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关于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管辖条件。但是一中院在立案执行后,通过执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林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琼海市的多家银行账户存有存款,并予以实际冻结,冻结金额达133439.26元,已经对本案予以实际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多地有存款,可以视为存款所在地的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此时,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一中院申请执行,一中院也已经立案,因此一中院再以被执行人林某某在该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不符合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管辖条件为由,作出97号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显然与事实不符,也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2-009
某律所与林某某执行复议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执97号之二】
在当事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还是应当向破产法院申请,实践中存在争议。下文案例1、案例2认为应由破产法院进行审查的,主要理由在于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应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案例3认为应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主要理由则在于《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并未排除其他法律专门管辖规定的适用。
案例1: 安徽圣阳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特251号】
上海一中院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破产企业的相关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来实现对企业所涉债权债务情况的全面掌握,从而便于人民法院对破产财产依法分配,使得各债权人的债权及时受偿。该规定有利于司法效率,并有利于有效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本案的受理时间晚于爱多能源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爱多能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予支持。
案例2: 黄小龙、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辖终16号】
贵州高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是关于破产衍生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其相对于《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特别条款,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优先适用。本案中,安顺中院已于2015年6月2日受理了钢固达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本案管辖应当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确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安顺中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仲裁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3: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辖终325号】
广东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与之相关的民事诉讼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集中管辖来实现对企业所涉债权债务情况的全面掌握,从而便于人民法院对破产财产依法分配、各债权人的债权及时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条款表明,对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所涉民事诉讼实行集中管辖虽为原则,但并未排除法律关于专门管辖等民事诉讼特别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为专门规范仲裁及与仲裁相关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当中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在上级法院未指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涉案仲裁裁决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该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受理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合法有据,一审裁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均无不当,应予维持。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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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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