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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湖南两名17岁少年,因犯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

两名少年一直喊冤,坚持不写悔罪书,拒绝减刑。

“重口供,轻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一直是冤假错案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案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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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存在以下疑点:

1、本案的有罪证据,只有两少年的口供。而这口供是经三天两夜的“突审”拿到的。这是疲劳审讯,是刑讯逼供,依法应予排除;

2、被害人身上没有两少年的DNA;

3、被害人身上没有提取到两少年的精液;

4、凶器非原物,且未鉴定凶器上是否有被害人、两少年的DNA;

5、被害人胸罩上的血迹为案外人张某所留;

6、没有提取两少年的手机短信、通话记录,与两少年的口供进行查证;

7、没有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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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荒唐之处在于:

没有在被害人身上、所谓“凶器”上提取到两少年的DNA、精液,却依据口供,判决两少年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而在被害人身上留有血迹的张某,却被法院判决犯强制猥亵罪、侮辱尸体罪。

两少年还在监狱服刑,而张某却早已释放出狱。

本案真凶或已再现了,但两少年的申诉之路还很漫长;

即使张某不是本案真凶,根据现有证据,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也应判处两少年无罪。

平反洗冤,不能只靠“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

15年已经过去,17岁的两名少年已过而立。这15年,他们是在高墙内度过的,甚至更长的时间,他们还要在高墙内度过。他们的青春,谁能赔偿?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平反洗冤要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