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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的具体回应。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要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又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办案实践中,要把握好“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三个层次,促进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以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强化个案办理,做到案结事了

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办案,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做到个案案结事了,这是检察办案最基本的要求。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还要充分考虑时代背景、法律政策、立法本意等因素,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朴素的正义观,在法律之内寻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

一要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首先要深化办案理念。要坚持司法为民,树立正确人权观,恪守职业良知,强化对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扣冻”等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多元利益保护,引导当事人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适应犯罪结构和形势新变化,结合办案强化预防,一体推进治罪与治理。

二要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三个善于”的提出,旨在推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能力。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等法律政策,自觉用以指导检察办案。要通过实战练兵、业务培训、科技辅助、强化业务管理等方式,引导检察官深入践行“三个善于”,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三要统筹法理情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要将案件置于国法、天理和人情中综合考量,使案件处理达到合法、合理、合情的效果。要坚持严格依法,依据实体法、程序法作出法律专业判断,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公正;要通晓事理、讲明道理,积累深厚的人文素养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凭良知明断是非,与社会认知同频共振;要如我在诉、将心比心,学会换位思考,多听取民声民意,多站在案件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以感同身受之情展示司法的温度。

强化类案监督,做实“治理一域”

类案监督是强化法律监督、深化依法履职、做实源头治理的有效方式,有利于推动监督效果由一案向同类问题拓展。通过个案发现某一类共性问题以及深层次问题,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这是在办案基础上的更高要求。

一要统一办案标准。统一办案标准与司法公正紧密关联,“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实践中,司法尺度不统一问题较少反映在同一办案人员身上,主要体现在不同地域、不同单位人员办案标准不统一或理念不一致上。要加强司法解释制定完善和指导性案例编发等工作,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司法解释,为一线办案人员提供明确指引。要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协作,确保类案公正办理。

二要强化数据赋能。数字检察战略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一次革命,通过数字赋能,可以有效推动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转变,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要加快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进模型工厂、模型超市等平台模块优化升级,为检察办案提供分类筛查、推送监督线索的数字监督工具,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从个案向类案、从被动向主动转型。要全面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等数字平台建设,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增强监督主动性。要积极改进监督办案方式方法,通过大数据技术运用,向数字技术要效率、要质量、要效果,善于从案件中挖掘类案监督线索。

三要加强类案指导。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是检察人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参照。近年来,最高检不断加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编发力度,这些案例有效发挥了类案指导作用,有利于推动进一步提升监督精准性。一方面,要积极引导检察人员树立典型案例培育意识,适应履职新模式新要求,强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提升法律监督效果,精准拓展、挖掘其他业务领域的闪光点并辐射到典型案例中。另一方面,要把握办理典型案件的方法,不是只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才可能成为典型案例、精品案例,即使是一个小案,如果能在办案中找到检察履职新切入点,解决一个时期、地域、领域的司法理念新问题,也能取得好的办案效果。

强化社会治理

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办理案件基础上,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发案原因,从制度机制上找漏洞,推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系统性解决,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是提升办案质效的更高层次。

一要注重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用。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通过挖掘个案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析类案背后的普遍性、深层次社会问题,围绕人民群众和社会关切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能够督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堵塞漏洞,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司法治理效能。如深圳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泥头车(指工地上、建筑类用车)交通肇事案中发现,泥头车普遍存在超速、超载、违法通行、行驶系和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等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于是搭建监督模型,开展泥头车综合治理行政检察监督专项工作,先后向辖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等主管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正确履职、加强监管,得到被建议单位全部采纳,有效促进社会治理,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要推进个案办理向行业治理延伸。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某一领域、某一行业共性问题,要找准检察履职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更加注重依法履职,稳妥化解行业风险,积极推进行业治理。

三要推进法益修复和源头治理。修复社会关系是推动社会善治的有效方式,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及时修复被损害的法益,最大限度挽回违法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妥善化解矛盾风险。如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案件中,要进一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再如,要加强对特殊群体保护,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想方设法保护被侵害未成年人,精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完善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对于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困难群众,要及时予以司法救助,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办案的温度。此外,要深入推进信访矛盾源头治理,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和“应听证尽听证”办案要求,在检察办案各环节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作者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法治前海研究基地)理事长李小东]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