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石斛不能乱采挖!

它可“大有来头”!

10月22日,

灌阳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

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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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5月,陈某玉在明知野生石斛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多次前往灌阳县某村的野外山场上采挖野生石斛,并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820元。经鉴定,涉案的野生植物均为兰科石斛属植物,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案件审理:

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陈某玉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陈某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了其退出的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野生植物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文化、生态、科学、历史、美学等价值,其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野生植物一旦减少或减小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就会遭到破坏。涉案兰科石斛属植物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具有资源价值多元性特点,且极易受到外部环境干扰,非法采伐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种群数量,还会破坏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物种多样性、生态环境功能损失。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以案为鉴,自觉主动抵制肆意采挖、销售野生石斛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灌阳法院

图文:莫童

审核:王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