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推进电动两轮车

上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单车管理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决定持续推进电动车上牌登记备案工作。

一、电动两轮车范围及号牌种类

(一)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GB17761-2018)的,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即有脚踏板)、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等条件的即为电动自行车。悬挂绿色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电动两轮普通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两轮摩托车。登记悬挂黄色摩托车号牌。

(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两轮摩托车。登记悬挂蓝色摩托车号牌。

(四)其他类电动两轮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非个人因素造成的车辆发票、合格证等不符合两轮摩托车登记要求的电动两轮车。悬挂黄色过渡识别牌(我市已于2022年5月31日停办)。

二、上牌登记备案流程

(一)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车辆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现场交验车辆后办理绿色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电动两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车辆合格证原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交强险保单,现场交验车辆后办理摩托车号牌。

三、其他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原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变。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其他单位和个人非经允许不得擅自制作、发放。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由相关部门依规严肃查处。

(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悬挂黄色过渡识别牌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截止2026年5月31日。过渡期间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可按程序申请补领、换领号牌。鼓励电动两轮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补贴置换、以旧换新等形式,加快此类车辆淘汰更新。

(五)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更新,按照新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28日

信息来源:洛阳交警车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