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德安县公安交管部门针对辖区内
涉嫌套牌、假牌或无牌 的非标二轮电动车
进行了拖离
所有被拖离的车辆均已停放至
德白公路夏家垄附近的成云停车场内
及时到县交管大队门口的咨询台去
查询后进行“淘汰置换”
期间
交管部门不会对当事人进行任何的处罚
也不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1月1日后
交管部门将在全县范围内
针对所有的非标二轮电动车进行整治、拖移
请悬挂临时标志号牌、无牌、套牌、假牌的
非标二轮电动车车主
尽快通过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车辆
相关法律法规:
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
第二节 电动车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二轮车辆以及三轮、四轮等低速电动车。
第二十四条 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列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经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城市道路行驶。
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未列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前购买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23年5月1日;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购买的,不予发放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应当进行机动车登记挂牌,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方可上城市道路行驶。
对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23年5月1日;本条例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根据《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等规定,临时通行标志号牌的电动车三年过渡期已满,2023年5月1日以后是不能再上路行驶的。
编辑:武婷 审核:刘莉 监制:何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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