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第三批行政处罚及临时查封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切实高质量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执法情况,现决定对全省第三批消防执法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进一步警示社会、警醒单位、形成震慑,倒逼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和火灾隐患整改,切实为我省经济发展保好驾、护好航。
一、西宁市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8月23日,湟中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云谷川印象小镇(青海卓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捌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8月9日,城北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青海博远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营业区域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二、海东市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10月10日,互助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开展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青海景越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无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青海景越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9月18日,循化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关于“撒拉宫家宴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投诉,大队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员工宿舍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员工宿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海西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9月19日,天峻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青海峻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壹佰元。
四、海南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10月18日,同德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青海世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控室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违反了《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青海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9月26日,同德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同德爱足缘足浴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违规设置员工宿舍且未设置防火分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营业区域进行临时查封。
五、海北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2月5日,刚察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刚察赛点桌球会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陆拾元。
六、黄南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9月15日,同仁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黄南未来游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责令单位限期改正。9月25日,大队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相关问题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电器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一:2024年9月29日,泽库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泽库县旭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用于人员住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用于人员住宿的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临时查封案例二:2024年10月23日,泽库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泽库德吉生活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七、果洛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9月11日,玛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洲沁商务宾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宾馆经理张志岳损坏和挪用灭火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志岳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10月7日,达日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金色家园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层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酒店营业区域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八、玉树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9月25日,治多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治多县蜀大侠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叁万叁仟伍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9月19日,囊谦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囊谦盛达岩棉彩钢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用于人员住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用于人员住宿的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九、格尔木市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8月15日,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格尔木金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肆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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