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是格式条款提供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格式条款提供者违反了这些法定义务,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本文作以简要分析。
当格式条款提供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时,以下是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一)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在合同纠纷实务中,提供格式条款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可能会认定其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格式条款对相对方不产生效力,提供格式条款者不能依赖这些条款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或者加重对方的责任。
(二)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违反公平原则,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依法被认定无效后,不影响其部分效力的,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如果该相关条款决定着合同的性质,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和义务,则可能引起整个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同样,提供格式条款者违反依法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可能会产生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对相对方没有约束力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该相关条款决定着合同的性质,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和义务,则可能引起合同被认定不成立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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