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位王先生可是捡了个大便宜!他在电商平台上用9990元拍下了10部苹果手机,本以为能捡到便宜,但让他郁闷的是,手机网店竟然以“标错价”为由拒绝发货。
王先生催了商家好几次无果后,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终审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
事情起源于王先生看到一出售手机的网店链接,上面写的可是“苹果 iPhone15 Pro Max原色钛金属1TB手机”,单价每部才999元,还标示着预售,说10月6日前发货。王先生一看,这价格简直低到离谱,二话不说就下单买了10部。
结果呢,第二天手机网店的杨女士就给王先生发信息说这是预售链接,得补差价。王先生没理会,想着等到发货那天再说。到了10月底,王先生催发货,杨女士又说现在价格是1.29万元,让王先生补尾款。王先生当然不乐意了,他说:“我拍的时候就是这个价,怎么能变呢?”
后来,杨女士又说店长标错价了,属于重大误解,希望王先生退款,还说要补偿个100元红包。王先生一听,这哪成啊,果断拒绝了,直接把杨女士告上了法庭。
一审的时候,杨女士辩称价格标错了,这价格根本没法卖。但法院可不这么认为,法院说,你杨女士发布的商品信息内容具体确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王先生下单成功,双方的买卖合同就成立了。而且,产生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天内行使撤销权,杨女士这都过了时间了,撤销权没了。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杨女士得给王先生发货。
杨女士不服,又上诉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还是说这价格太离谱了,根本没法卖,而且双方对价格没达成合意,合同都没成立。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发布的商品信息页面写得清清楚楚,单价999元,没有任何关于定金、预付款、需补差价的说明。王先生通过商品链接提交订单购买手机,这就是合法的买卖合同。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杨女士一会儿说标错价,一会儿又说合同显失公平,显然自相矛盾!杨女士也没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所以,杨女士主张没能得到支持。
最终,柳州中院给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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