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与受贿是一件事的两个方面,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没有受贿行贿也自然消失。所以,反腐败必须行贿受贿一起打,否则,无论用力多猛,也难免死灰复燃、难以断绝“前腐后继”。

据央视新闻报道, 2024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行贿人员1.9万,移送检察机关起诉2972人。今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4年上半年立案行贿人员1.2万,就释放出对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以震慑行贿犯罪,使可能有行贿谋利之心者望而止步。时隔数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再次公布行贿人员被立案的数字就增加了7000人,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加强。

行贿与受贿这两种违法违纪行为,总是相伴而生。遏制腐败高发态势,必须将两者一起打击,绝不能姑息一方。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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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政治背景下,近几年来,纪委监察机关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加强,对涉腐案情也时有披露,在社会上渐渐形成一种舆论氛围:反腐败并非只打击受贿者,对行贿犯罪也绝不会姑息放过,一旦发现照样会追查到底。

2024年年初,湖南省一次性集中发布了6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展示了当地在“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中取得的成效。其中一个案例,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涉及了行贿与受贿两种罪行。

2003年,曾在某县任交通局长、水务局长的吴某甲,通过时任常务副县长的吴某乙的帮助,以优惠价格购买某商贸公司名下土地以及某县烟草局的5处国有资产,处置后吴某甲获利人民币1006万余元。为感谢吴某乙的帮助,吴某甲出资人民币20万余元提前替吴某乙还清了商铺贷款;吴某乙为从吴某甲处“投资”赚取收益,交给吴某甲“投资款”人民币10万元,吴某甲则以支付利息的名义送给吴某乙人民币18万元;在吴某乙女儿赴英国留学前,吴某甲送给吴某乙2000英镑。此外,吴某甲在担任某县交通局局长、水务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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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7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甲提起了公诉。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吴某甲行为构成行贿罪、受贿罪,对吴某甲分别以受贿罪行贿罪进行了刑事处罚,最后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吴某甲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134万元及行贿获利人民币100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4年7月31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湖北省集中发布了7起依法惩治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舒某宏行贿案,行贿金额高达1120万元。2013年下半年,某厅装备财务处调研员李某某将某高速公路湖北段某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告知了舒某宏,表示可以帮助他中标,但要收取好处费。同年10月,舒某宏为中标该项目,根据李某某和时任该厅工程养护科原科长兼该施工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马某某提供的信息设定投标价,并请马某某在评标时予以关照。同年12月,舒某宏以某路桥公司名义中标该项目,中标价1.4亿余元。随后,舒某宏以个人名义送给李某某、马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20万元。

案件经武汉市江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提出指控。经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舒某宏被判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舒某宏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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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吴某甲的行贿对象,是掌握国有资产处置大权的常务副县长;湖北省舒某宏的行贿对象,是掌握招标信息和评标过程中有发言权的国家干部,都是为了非法获利而向掌握权力的人行贿。在金钱贿赂腐蚀之下,国有资产的处置,建设项目的招标,都成了腐败分子瓜分渔利的唐僧肉。而一些为谋求提拔重用而发生的行贿受贿案件,更是破坏了政治生态,污染了世道人心,危害更为严重。

或是行贿者主动行贿,或是受贿者主动索贿,但最终行贿受贿,二者必然相伴而生,缺一不可。在反腐败斗争中,必须兼顾两者,不能使另一方漏网。

如今,中央和省级纪检机关频频发布对行贿案件立案查处的信息,其警示、震慑与教育的目的很明显。一个个典型案例告诉人们,干部受贿要依法严惩法,行贿人以金钱行贿谋取一已私利同样不是小事情,照样会受到法律和党纪政纪的严肃追究,切不可想当然地把行贿犯罪当成礼尚往来,当成人情份子,那样想就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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