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这份自书遗嘱却意外地成为了儿女们纷争的导火索,这份自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裁判公正的基础上如何平衡亲情关系?该案已经由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审理总结,近日,息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吕欣通过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释法说理。
本案的原告是小红,小红常年在外地生活,她的两个哥哥和妹妹生活在息县,小红的父亲也就是本案中遗嘱的订立人老李,年龄比较大,身体也不好,兄弟姐妹协商一致后由小红将父亲接到身边进行照料。 老李因病去世,在去世前留下一份自书遗嘱,要求把自己老家的房产、抚恤金及丧葬补助留给小红个人。 老李去世后,小红拿出这份遗嘱要求分割相关财产,她的兄弟姐妹对这份遗嘱并不认可,觉得父亲在世时压根就没提过遗嘱的事情,并且老李在遗嘱中写道“其他三个子女对他不管不顾”,小红的兄弟姐妹觉得自己过年过节也会去外地看望父亲,也给父亲买东西送钱,父亲怎么会这样说。 小红遂将他的两个哥哥和妹妹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并按遗嘱内容继承父亲的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 案涉的房屋是在老李及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老李的妻子享有50%的产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老李妻子去世后,其对于房产所有的50%产权由老李及四个子女继承均等的份额,即每人继承10%的份额。老李实际上就拥有了60%的产权,老李在遗嘱中处分案涉房产中四子女的财产部分是无效的,他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60%的产权。所以,小红最终拥有继承父亲的60%产权以及继承母亲的10%的产权,占总房产份额的70%,她的两个哥哥和妹妹每人拥有10%的产权。
对于老人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这部分是支付给死亡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的丧葬补助和生活补助,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应作为遗产分配,但这部分钱款也是双方当事人所诉争的,所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同样进行了分配。因为原、被告双方均是老李的直系亲属,均有权利参与分配。本案中小红的两个哥哥出资安葬了老人,结合农村风俗习惯、老人安葬情况,酌定丧葬补助金由两个儿子均分;一次性抚恤金由四个子女均分。
息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吕欣
公民拥有依据自身意愿以遗嘱形式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只要遗嘱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必然能够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订立遗嘱绝非小事,这提醒着人们务必慎重思量,不仅要从各个方面确保遗嘱真实且合法,也应当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纷争。对于法定继承人来说,了解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同时,更应当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愿,才能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来源:《法治60分》
责编:宋景辉
校对:尹妮子
统筹:肖建贺
审稿:宋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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