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迟迟收不回10万元的租金,四川威远县男子杨学全迫于无奈,用车堵路。

收取对方10万元后,杨学全被抓了

经一审、二审、重审,司法机关在“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之间摇摆,最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杨学全刑期1年6个月。

杨全学在水泥厂案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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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学在水泥厂案发现场。

杨学全本人坚称无罪。他说,对方既然不给租金,就没有涉案场地使用权,自己错在行为过激,但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经济纠纷。

笔者注意到,这桩“普通”的案件中,存在不普通的情节:时任威远县公安局长,被曝出收取多家公司老板数百万元行贿金、指挥手下刑讯逼供等种种违法犯罪行为。

【遭遇欠租不给,男子用车堵路】

【遭遇欠租不给,男子用车堵路】

生于1959年的杨学全,是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的一名民营企业家。2017年,因年事已高,杨学全便将其经营的一家水泥厂转让给邓义等人。

同时,杨学全保留了部分场地的所有权,只是将场地和设备租赁给对方,租期五年,对方每年给付租金10万元。

杨学全亲属称,对方租赁场地数年后,却突然单方面毁约,一直拖欠2020—2021年的10万元租金不付,也并未退出涉案场地、厂房

2020年6月4日,杨学全安排人员驾驶一辆装载车,停在水泥厂的一条道路上。

杨全学在水泥厂案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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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学在水泥厂案发现场。

对此,威远县检察院对该情节的描述为:

“2020年5月,杨学全因银行追债、对方不给租金,找到对方提出提高租金、收取过路费等要求,对方未予理睬;随后,杨学全安排人员用车堵住进货道路,不让运输原料的货车入厂,导致水泥厂生产经营停滞

经越溪镇政府调解,杨学全仍不挪车,后因工厂停工损失较大,对方主动联系杨学全协商,杨学全提出需预支10万元‘解决问题的保证金’,对方迫于压力,于2020年6月6日支付10万元。

杨学全堵水泥厂进货道路,导致该厂停工3天,经鉴定,水泥厂因停工损失共计64.68万元。”

实际上,杨全学收取10万元后,再没有向对方再主张任何款项。“不管怎么样,他欠我的10万元租金无论如何是应该给我的,其他的钱,除非双方谈妥,否则多的我也不会要他。”杨全学这样说。

【“司法机关都搞不清罪名”】

【“司法机关都搞不清罪名”】

2020年8月,杨学全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这起案件中,警方、检察院、法院在对杨学全行为的定性上,呈现出了在“敲诈勒索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之间反复横跳的怪现状

警方抓人、移送检方,是以涉“敲诈勒索罪”的名义;而在审查后,威远县检察院则认为,杨学全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威远县检察院称,杨学全出于个人目的,以堵路阻工的形式破坏生产经营,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刑责。

公诉机关认为,杨学全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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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杨学全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021年4月9日,威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又认定杨学全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刑期4年,并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返还给欠租者

威远县法院称,杨学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堵厂要挟的方式,迫使水泥公司交出1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

威远县法院还指出,所谓“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而“其他方法”应是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相类似的物理性毁坏财物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方法。

威远县法院原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学全4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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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法院原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学全4年刑期。

2021年8月10日,内江中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22年6月21日,威远县法院重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杨学全刑期1年6个月。

威远县法院称,杨学全为达到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提高租金等目的,安排人员将铲车堵在水泥厂运输原料的货车入厂的唯一通道处,导致货车无法进入,影响水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对于司法机关在两个罪名之间反复横跳的举动,杨学全亲属说,“今天定这个罪,明天定那个罪,连司法机关都搞不清罪名,法律的严肃性荡然无存!”

【造成的“损失数额”陷入谜团】

【造成的“损失数额”陷入谜团】

该案的另一个情形,同样说明了司法机关在此案中的随意性。

威远县检察院在2020年10月作出的起诉书中称,杨学全堵路的行为,导致水泥厂停工3天,水泥厂因停工停产损失共计64.68万元。

这个64.68万元的“损失”,是如何鉴定出来的?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威价认鉴【2020】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上,这个数字便是64.68万元。

离谱的是,此后,这个所谓的“损失”一降再降

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威价认鉴【202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上,这个数字变成了1.45余万元

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威价认鉴【2022】38号关于【2022】6号补充鉴定结论书上,这个数字又变成了5822余元

在重审开庭以后,公诉机关又书面变更指控经济损失为5709余元,包括堵工三天的3名工人工资以及11辆货车的补贴款。

从64.68万元,到1.45万元,再到5822元,又到5709元……

就连威远县法院都在判决书中明确称,上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依据的是同样的鉴定材料,却得出不一样的价格认定结论,且价格悬殊较大,其客观性、公正性存疑。

威远县法院称,价格鉴定公正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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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法院称,价格鉴定公正性存疑。

杨学全的辩护人曾指出,从近65万元,一路见到5000多元,变幻莫测,堪称“史上最荒谬”的价格认证结论,而仅此一点,便能反映出相关机关在此案中的随意性。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就是5000元。”杨学全辩护人认为,而最终认定“损失”5700余元,可谓是强行凑到入罪门槛

【时任公安局长被曝受贿指使手下殴打案件关联人】

【时任公安局长被曝受贿指使手下殴打案件关联人】

杨学全及其亲属、历任辩护人始终认为,杨学全本人是无罪的,此案系经济纠纷。

杨学全称,对方拖欠其10万元租金未能给付,是客观的事实,他是为了要回租金而采取了过激的维权行为,但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杨学全辩护人指出,杨学全堵路之举系事出有因,其目的是为了讨要被拖欠的租金,是出于正当目的;而杨学全本人亦只堵了进出水泥厂的一条道路,没有堵大门,之所以堵这条路,也是因为该路段位于杨学全出租的厂房处,当对方拖欠租金时,他有权行使物权、暂停对方使用

“从结果来看,水泥厂也并不存在任何损失。”杨学全辩护人表示,根据水泥厂自己提交的电费记录,杨学全堵路期间,水泥厂根本没有受到停产的影响。

杨学全辩护人表示,从诸多民事裁判案例上看,作为房东讨要租金,实施堵路、堵锁孔、停水停电等行为,属于自力救济,连民事违约都不算,何谈刑事犯罪

此外,杨学全亲属还称,该案中存在案件关联人被殴打等非法取证、刑讯逼供情形。

杨学全亲属介绍称,多名该案证人反映,他们被时任威远县公安局局长胡小虎派民警拖到公安局二楼,掌掴、用羽毛球拍柄多次反复抽打等,“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们配合,好给杨学全定罪。”

时任威远县公安局长胡小虎已因受贿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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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威远县公安局长胡小虎已因受贿罪获刑。

杨学全亲属还称,有内部人员透露,此案系水泥厂负责人伙同胡小虎局长制造的冤假错案,水泥厂负责人曾向胡小虎行贿约50万元,这在胡小虎的纪委监委调查笔录中有记载。

笔者获悉,2021年10月,胡小虎因严重违纪违法落马;2021年12月,胡小虎因犯受贿罪被判刑期10年6个月,其受贿金额达646万余元。